保障标准 城市居民月人均200元,农村居民月人均100元(土地被征用后人均不足0.3亩的失地农民享受城市居民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持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补助)金领取证》的城乡居民,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⑴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按照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⑵尚有一定收入但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行差额补助;⑶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单身家庭成员、持有残疾人证的保障对象,其本人保障待遇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保障对象为军队转业干部的,其本人保障待遇可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0%。
优惠扶持政策 ⑴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低保家庭免交一事一议的村级公益事业筹资;⑵九年制义务教育期间学杂费全免,在非义务教育期间的学杂费(按公费生收费标准)减免50%或酌情全免;⑶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优先依法办理营业执照;⑷有线电视初装费及月使用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取;⑸每户减免水费5元/月、电费3元/月;⑹享有住房、医疗、就业等方面的扶持和优惠照顾政策,具体按有关规定执行;⑺其他优惠扶持政策。
申请程序 ⑴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镇(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⑵户籍所在地镇(区)通知居(村)对申请人所提供的有关情况和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对材料齐全和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规定在居(村)务公开栏内进行公示,公示5天后无异议的,签署意见,上报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居(村)应在自接到镇(区)通知之日起10日内办结调查核实和公示手续;⑶镇(区)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调查;经调查后,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初审意见,报送市民政部门。镇(区)应在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结审核手续;⑷市民政部门对镇(区)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者予以批准,并由镇(区)通知其所在居(村)张榜公示5天;经公示后无异议的,由镇(区)向其发放《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补助)金领取证》。对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市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的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⑸对实际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申请对象、由申请对象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居(村)或镇(区)共同做好调查取证、核实和公示等审批管理工作。申请应在户籍所在地提出、实际居住地居(村)或镇(区)应将调查取证、核实、公示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提供给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居(村)或镇(区)。
需提供的材料 ⑴户主本人提出的书面申请;⑵户口簿和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当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⑶户籍所在地居(村)或镇(区)出具的有无集体所有土地作为生产资料、是否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证明;⑷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证等居住情况证明;⑸家庭成员的工资或离退休养老金等收入证明;⑹失业人员应提供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失业登记证明或失业救济金领取证明及享受期限证明;⑺抚恤金、补助金领取证明;⑻家庭成员的工资和劳务性收入证明以及离退休养老金领取证等;⑼家庭农副业生产收入的证明;⑽家庭日常生活用水、用电、用煤(燃气)及电话费用支出的缴费凭证;⑾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⑿赡养、扶养或抚养协议、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⒀家庭金融性财产凭证;⒁劳动保障部门及其就业管理机构出具的就业登记证及介绍就业情况证明;⒂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应提供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结论;⒃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组成的家庭,其双方都应提供户籍所在地居(村)或镇(区)出具的有无集体所有土地作为生产资料和是否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权等本人和其他成员权利及义务的证明;⒄在校学生的学生证;⒅家庭成员中有残疾的,应提供常州市残联批准的残疾人证;⒆依法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咨询电话:7283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