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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农业贷款信用担保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溧阳市人民政府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11-23 09:19

 

溧阳市人民政府文件

溧政发〔2007〕117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

农业贷款信用担保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办局、直属单位:
  现将《溧阳市农业贷款信用担保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一日

 
溧阳市农业贷款信用担保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农村经济发展需要,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切实缓解广大农户和农业企业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资金短缺、贷款担保困难的矛盾,溧阳市人民政府专门设立农业贷款信用担保基金。为加强担保基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溧阳市农业贷款担保基金的管理机构名称为溧阳市农业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经溧阳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为事业法人,隶属于市委农工办,享有独立的经营权与民事权。
  第三条 担保中心以服务“三农”,促进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推进农业产业化为宗旨,通过担保基金对全市农业经营大户、农业加工企业等提供农业贷款信用担保,推动全市农业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
  第四条  担保中心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一家银行开展担保业务,担保基金全部存入市农村信用联社的指定帐户。本办法所称担保为保证,即担保中心与信用社约定当受保单位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中心按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五条 担保中心以“保本经营、控制风险,平等自愿、公平守信”为经营原则,通过规范运作,逐步增大资产总额,扩大担保数额,形成对农业的长期扶持机制。
  第六条 开展农业贷款信用担保的总体框架,建立以国家农业产业政策为导向,以政府财政投入资金来源为主要渠道,以信用担保中心为运作主体,以农村种养大户和农业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能有效控制、分散和分解风险的贷款担保体系。
 
 
第二章 基金设立

  第七条 市农业贷款信用担保基金的资金筹集,以市财政和社会多元投入相结合,其来源渠道有:
  1、市级财政的资金投入;
  2、企业及集团提供的投资和资助;
  3、国内有关机构、团体、组织提供的资助;
  4、国内专业担保机构的投资;
  5、基金收益补充;
  6、其它。
  第八条 农业贷款信用担保基金规模。根据经济的发展和实际情况,坚持每年有一定幅度的增长,使之逐步扩大规模。
 
 
第三章 机构设置、人员组成和工作职责

  第九条 为加强对农业贷款信用担保基金的监督和管理,特设溧阳市农业贷款信用担保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监管委),监管委设主任1名,由市政府分管农业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2名,成员5-8名,由市委农工办及有关部门人员担任。监管委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监管会的日常工作由市委农工办负责。监管委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担保中心内部规章制度;
  2、根据农业发展政策,制定担保中心的经营方针和发展计划;
  3、确定担保中心主任人选;
  4、审查批准限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农业贷款信用担保贷款;
  5、定期听取和审议担保中心的工作计划和财务报告;
  6、其他认为应由监管委确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担保中心设主任1名(由农工办主任兼任),副主任1名,具体负责担保中心日常业务的组织和实施。担保中心应建立健全严格的担保操作管理责任制,从内部控制风险。担保金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下同)之内的,由监管委授权担保中心主任审批;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由监管委主任审批;100万元以上由监管委集体讨论后予以审批。
  第十一条 担保中心的工作职责:
  1、落实和协调监管委审议和通过的各项决定;
  2、建立严格的农业项目担保评审制度和科学的决策程序,负责贷款担保项目的受理、初审和办理信用担保手续等工作;
  3、建立对被保证人资金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被保证人经营情况和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4、定期分析、研究农业贷款担保基金的财务收支和运作情况,并向监管委汇报工作。
  第十二条 担保中心所需业务人员在市委农工办内部采取公开、择优的办法调剂兼职上岗。
  第十三条 担保中心根据业务需要,可设财务、业务两个科室,原则上与市委农工办相应科室合署办公,其负责人由农工办提名,报监管委同意后聘任。
  第十四条  聘请金融、农业、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担保中心顾问组,充分发挥专家在项目评估、法律咨询、业务培训方面的作用。
  第十五条 担保中心应加强对业务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坚持持证上岗,定期轮训和考核。 
 
 
第四章 担保对象和条件

  第十六条 农业贷款信用担保对象为我市各类农村专业种养大户,符合农业产业政策的农业生产、加工、营销企业和各类直接提供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等。
  第十七条 贷款信用担保条件
  (一)农业企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1、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并经过当年年检;
  2、依法进行税务登记,依法纳税,并经过当年年检;
  3、在当地农村信用社设立银行帐户;
  4、财务基础较好,会计核算规范,资产负债比例合理,资信程度良好,有连续的盈利能力和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5、经营管理制度健全,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6、凡符合农业保险条件的担保对象须参加保险;
  7、能按规定的要求提供反担保措施;
  8、申请担保的贷款利率不高于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并尽量予以优惠。
  (二)农业大户
  1、具备有效的农业承包合同或协议;
  2、具备经济偿还能力;
  第十八条 贷款信用担保的反担保措施
  1、申请信用担保的贷款单位应向担保中心提供真实、合法和有效的反担保措施,主要有保证、抵押和质押等。担保中心根据担保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并取得其中的一种或几种反担保措施。
  2、担保中心认可的其他法人为被保证人向担保中心提供的信用担保。
  3、国家公务员及有固定收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作为反担保人为借款单位或个人提供信用担保。
  第十九条 申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中心不予受理。
  1、不按要求提供反担保措施的;
  2、与贷款信用担保债务关系尚未解除的;
  3、前期在信用社有贷款未如期偿还的;
  4、有不良信用记录及重大民事、经济纠纷的;
  5、经营状况恶化,难以改变经营状况的;
  6、贷款利率超过基准利率标准的;
  7、经监管委认定不予受理的。
 
 
第五章  担保程序和担保额度

  第二十条 担保中心办理担保业务的程序:
  1、担保借款申请及资信调查。借款人向信用社及担保中心同时提出担保借款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经双方初审同意后,由担保中心和信用社对借款人进行资信审查,通知借款人办理担保手续,并向担保中心出具书面意见(担保借款合同书)。
  2、担保审核。担保中心根据借款人担保申请,对担保项目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核实和审查。
  3、担保审批。担保审核通过后,担保中心按有关程序办理担保项目。
  4、签订担保合同。担保中心经审批同意后,必须与信用社签订《保证合同》,与受保单位签订《委托担保合同》。
  5、缴纳担保手续费。受保单位应向担保中心一次性支付担保手续费,然后签订《保证合同》,其计收标准为:
  (1)担保期限在6个月(含)以内,按担保金额的0.4%收取;
  (2)担保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含)以内的,按担保金额的0.6%收取。
  6、发放贷款。《保证合同》签订和担保手续费缴纳后,信用社根据《保证合同》正式办理贷款审批发放手续,受保单位按借款合同约定使用贷款。同时,信用社向担保中心送交放款通知。
  7、正式承保。自信用社办理贷款手续后,担保中心按《保证合同》的约定对受保单位正式履行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  担保中心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同时担保中心对担保基金实行总量控制、计划管理,担保贷款的总额原则上按担保基金总额的6倍予以控制。
  第二十二条 信用担保额度及期限
  1、向农村专业大户、农业企业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提供贷款信用担保额度单户最高余额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特殊情况另定)。
  2、贷款信用担保期限根据借款人借款项目的生产周期及其综合还贷能力确定,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六章 担保赔付与责任

  第二十三条 担保贷款到期不能偿还时,首先由贷款银行组织催收与追偿。逾期3个月后,对仍无法收回的贷款,担保中心凭信用社的代偿通知书,经调查核实后,按商定的比例承担代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担保中心履行代偿义务后,在法律关系上由担保人变为债权人,担保中心要加强追偿工作,并制订相应措施:
  1、重新落实还款来源及计划。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排找其他还款资金来源,分期(最长不超过半年)、分次订立还款计划,逐步化解代偿资金风险。
  2、要求反担保人履行代偿义务;
  3、处理抵押物或质押物;
  4、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债务人偿还应负债务。
  第二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担保中心不承担保证责任:
  1、信用社允许受保单位转让债务未经担保中心书面同意;
  2、信用社与受保单位协议变更主合同未经担保中心书面同意的;
  3、信用社允许受保单位延长偿还期限而未经担保中心书面同意的;
  4、信用社与受保单位双方串通,采取欺诈手段骗取担保中心提供担保的;
  5、以“借新还旧”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第七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被保证人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业务,确保借款资金专款专用,并按约定期限还本付息。如被保证人发生分立、合并、财产及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担保中心和贷款银行,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信用社应履行作为债权人的贷款管理责任,加强监管。被保证人不得用该项贷款支付其他债务支出;有关部门不得从该项贷款中扣除各种费用。
  第二十八条 在信用担保贷款存续期间,信用社如未按合同规定履行债权人义务的,农业贷款信用担保中心可免除全部或部分保证责任。
  第二十九条 担保中心应依据合同对担保贷款的被保证人的经营状况及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担保贷款用于指定用途;要求被保证人或反担保人按合同约定,按时报送本单位有关报表材料;如发现被保证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致使资金流失(损失)或财务状况恶化,影响还款能力的情况,应及时与贷款银行协商预防风险的措施。
  第三十条  基金收益包括担保费收入、存款利息收入。基金收益的50%提作担保风险基金,50%用于充实基金资本及支付担保中心日常业务开支。市委农工办受市监管委的委托负责检查、稽核担保中心日常帐目及各种会计报表,确保财务帐目的合法、真实、有效。担保中心还应按季向财政部门提供报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担保中心应建立专业大户、农业企业和农村经济组织的信用记录档案。对发现被保证人恶意逃废贷款和担保债务行为的,担保中心和贷款银行要会同有关执法机关依法采取制裁措施,必要时可向社会有关部门通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贷款信用担保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的修订,由市委农工办负责组织。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
 
 
 
 
 
 
 
主题词:农业  贷款  基金  管理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办、政协办,市法院、检察院,市人武部。

溧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6月4日印发

校对:马俊浩                               共印 200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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