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人民政府文件
溧政发〔2006〕59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
《溧阳市村民建房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办局、直属单位:
《溧阳市村民建房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日
溧阳市村民建房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规划建设工作的意见》(苏发[2005]31号)文件精神,实现城乡规划全覆盖,进一步规范村民建房行为,改善村民居住环境,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溧阳市市域范围内村民供自住的房屋建设行为,地域范围分为城市和建制镇规划区、规划控制区及其他区域。城市及建制镇规划区范围由溧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各建制镇总体规划确定;规划控制区包括天目湖旅游度假区一、二、三期规划范围和溧阳经济开发区城北工业区除城市规划区以外部分;其他区域指市域内上述范围以外的区域。
第三条 市规划局负责城市及建制镇规划区内村民建房的规划审批、验收等工作,并负责规划控制区内村民建房的审查工作。
各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所在镇规划控制区及其他区域内村民建房的审批、验收、管理;负责城市及建制镇规划区内村民建房的初审、上报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各建制镇人民政府和市建设局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负责城市规划区外村民建房违法建设的制止、查处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规划区村民建房违法建设的制止、查处等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建设用地的审批和违法用地查处等工作。
第四条 村民建房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治、管理民主”的要求,因地制宜,合理集聚。要加强规划的引导和调控作用,严格按照镇村布局规划、规划村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确保新建、翻建农房建到规划村上。
市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市镇村布局规划;各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各区域范围内规划村的建设规划。
第五条 村民建房原则
1、城市规划建成区范围内严禁村民新建、扩建住宅,严格控制维修翻建,其他区域内不属溧阳市镇村布局规划所确定的规划村用地范围严禁新建村民住宅,严格控制村民住房翻建、改建、扩建。
2、规划村建设规划必须报经溧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3、村民建房必须严格执行建房标准,按村庄建设规划要求进行自建或组织统一建设。
4、村民建房提倡按设计方案或套用《图集》建设。
5、村民新建住房建成后原核定拆除住房必须自行拆除,退出的原有宅基地由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第六条 村民建房享受标准
1、行政村内享受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等权利的农业户籍人员可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申请建房,其中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
2、人均住宅建筑面积标准:城市规划区内按40平方米控制;建制镇规划区及规划控制区内按50平方米控制;其他区域按60平方米控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建房申请不予批准:
1、以出租或出卖、赠与等形式转让原有住房,再申请建房;
2、在拆迁中已实行产权调换或货币方式安置住宅的(不含应享受面积的不足部分);
3、未到法定结婚年龄以分户为由申请建房的;
4、曾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批准建房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再申请建房的;
5、曾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批准建房后,具备分户条件,分户后申请建房的,不同意核减原享受建筑面积扣除的;
6、违法占地或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村民建房申请报批程序
(一)城市及建制镇规划区内村民建房办理“一书两证”,其报批程序为:
1、申请。申请人向所在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书面申请。
2、初审。所在村民委员会按规定公开村民建房申请,通过村民会议等程序对申请人的建房条件、占地面积和位置进行初审,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情况及初审意见张榜公示。
3、审查。村民委员会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申请人材料报所在镇政府统一审查、现场核定,签署审查意见后由所在镇政府送市规划局。
4、审核。市规划局会同相关镇政府现场踏勘,对照规划进行审核,提出规划意见。
5、审批。市规划局根据规划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批领取宅基地许可证后,由市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并由申请人所在镇政府将批准内容公示无异议后现场放线。
6、验收。工程竣工后,由建房申请人所在镇建设管理服务所初验合格后报请市规划局验收。规划局会同国土、城管、所属镇进行规划验收,验收合格的,予以再次公示,公示一周后无异议,规划局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建房申请人依此正本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领房产证。
(二)规划控制区及其他区域内村民建房办理“一书一证”,其报批程序为:
1、申请。申请人向所在村小组、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书面申请。
2、审查。所在村民委员会按规定公开村民建房申请,通过村民会议等程序对申请人的建房条件、占地面积和位置进行初审,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情况及初审意见张榜公示。
3、审批。村民委员会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申请人材料报所在镇人民政府统一审批。经市国土部门审批领取宅基地许可证后,由镇政府核发《江苏省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并在现场公示无异议后进行现场放线。
规划控制区内村民建房在各镇规划审批前由各建制镇人民政府报市规划局审查。
第九条 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材料:
1、个人申请
2、户口簿、房产证
3、村委会建房公示证明
4、镇初审意见
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材料:
1、申请审批表
2、宅基地许可证
3、设计或套用《图集》方案
第十条 因村民建房需跨村、组使用集体土地的,可按等质等量原则置换土地,并适当调整经营承包地。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本文件为准。本规定由溧阳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村民Δ 房屋 规划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办、政协办,市法院、检察院,市人武部。
溧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4月3日印发
校对:宋剑锋 共印 210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