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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旅游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溧阳市人民政府 点击数: 录入时间:06-10-20 16:02

 

溧阳市人民政府文件


溧政发〔2006〕122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旅游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办局、直属单位:
    《溧阳市旅游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四日
 

溧阳市旅游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大对旅游业的扶持力度,促进我市旅游事业的持续、快速发展,把旅游业建设成为我市的支柱产业,市政府从2006年起设立“旅游发展引导资金”。为加强引导资金的管理,更有效地发挥引导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引导社会资金、民间资本和外来资金投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引导资金来源,由市财政每年从预算中安排。

第二章  资金使用的原则和范围

    第三条  旅游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原则是:突出重点,引导为主,示范优先,培育品牌。每年确定1—2个项目给予重点扶持。此项资金的使用安排须有利于旅游综合经济效益的提高,有利于旅游产业链的延伸,有利于提升溧阳旅游品牌,有利于扩大旅游产业覆盖面,促进旅游经济发展和旅游环境改善。
    第四条  旅游发展引导资金使用范围,主要是:
    1、对旅游规划的支持;
    2、对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改造的支持;
    3、对重点旅游项目建设的支持;
    4、对旅游节庆活动的支持;
    5、对旅游信息化建设的支持;
6、对促进全市旅游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镇、部门的奖励。


第三章  资金的申请和拨付

    第五条  引导资金的申请和拨付。
    每年4月底前,由旅游建设项目所在的镇、项目单位向市旅游局提出资金扶持申请;由分管市长牵头,市发改、旅游、财政等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调研、会审后,确定引导资金使用项目及扶持金额。年终由市发改、旅游、财政、环保等部门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审核后,拿出引导资金拨付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将引导资金下拨给项目单位。
    第六条  项目一经确定不得自行调整。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调整的,必须按照原申报审定程序报批。

第四章  附  则

    第七条  项目管理。旅游部门要加强对扶持项目的跟踪管理,会同所在镇加快推进项目的实施。
    第八条  监督检查。市财政局对旅游发展引导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及时到位,专款专用。市审计部门对当年项目执行情况进行重点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旅游 资金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办、政协办,市法院、检察院,市人武部。
 
溧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7月14日印发
 
校对:蒋晓平                               共印 210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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