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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溧阳市人民政府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8-15 08:44

 

溧阳市人民政府文件

溧政发〔2007〕139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经营性建设

用地规划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办局、直属单位:
  现将《溧阳市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严格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七日

 
溧阳市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

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的调整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创优服务发展环境,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和建设部《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进行招标、拍卖、挂牌的经营性建设用地。
  第三条  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前,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的规划建设条件,应当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建设条件确定的地块容积率指标不应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容积率。
  第四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实施规划许可,应保持容积率指标规划管理的延续性和一致性。同一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方案审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核定的容积率指标及相应的总建筑面积应当一致。分期开发建设的用地,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总和,不得突破规划建设条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第五条  规划建设条件是政府出让土地的约定条件,其中容积率指标是规划建设条件的核心内容之一。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后,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容积率进行开发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更改规划建设条件确定的容积率。
土地出让后,规划建设条件确定的容积率指标确需调整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城市总体(分区、专业)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发展条件变化的;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三)因国家、省有关政策原因,建设用地原有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符合以上条件的,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规定程序重新核定经营性用地的容积率指标。
  第六条  容积率调整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容积率申请,陈述调整理由和具体调整方案,并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
  (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调整容积率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和市有关部门对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及其调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论证、评审,并向社会公示,必要时应组织听证。经专家论证、评审、社会公示(听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确需调整容积率的,应提出调整建议并附论证、评审、公示(听证)结论等有关材料,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经市政府批准提高容积率的,建设单位必须与市国土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补交土地出让金和相关建设规费。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土地出让金和相关建设规费补交手续及市政府审批的意见,办理相关规划手续。
  (四)规划建设条件的容积率调整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依法先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容积率的,应当依法查处。对没有按规定整改到位、行政处罚未完成的建设项目,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竣工规划验收,市房产主管部门不应准予房屋产权登记。
  第八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设计单位的监督管理,对严重违反有关设计规范,违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建筑)设计要求进行规划(建筑)设计的设计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国土部门等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调整容积率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经营性建设用地且规划方案未审定,需调整容积率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 规划 管理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办、政协办,市法院、检察院,市人武部。

溧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7月19日印发

校对:王伟伟                               共印 200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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