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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溧阳市人民政府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8-28 09:40

 

溧阳市人民政府文件

溧政发〔2007〕157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

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办局、直属单位:
  现将《溧阳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溧阳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1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规范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有序健康发展,根据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工业项目使用国有土地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土地有形市场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工业项目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仓储、物流等不符合划拨方式供地的新增建设项目用地,原则上参照工业项目用地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土地使用者原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因申请补办出让手续或企业改制、转让等不再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的,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以协议出让方式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因乡镇、村企业改制涉及原已办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手续的工业用地,经农村集体土地所用者同意并依法办理征用手续后,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以协议出让方式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协议方式补办出让的,不得低于省政府公布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第四条  工业项目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组织实施,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市有关职能部门负责配合做好工业项目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前期工作。
  第五条  每年12月底前,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改、经贸、规划、环保、建设等部门,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储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等要求,编制下一年度全市工业用地出让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改、经贸、规划、环保、建设等部门,编制具体工业用地地块的出让方案。出让方案内容包括产业准入条件、规划设计条件(含园区产业布局规划)、环境保护要求、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投资强度、出让年限、开工竣工期限、出让底价等土地使用条件。出让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底价,须由具备土地评估资格的机构按规程进行评估,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评估结果和产业发展政策等综合确定,并不得低于省政府公布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
  第八条  市国土资源局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江苏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对列入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内的具体地块有使用意向的,可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申请。预申请的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一)要求受让地块情况。包括土地位置、范围及其它情况;(二)提出交付土地的时间及交地条件;(三)拟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性质、项目内容、生产规模、投资强度、投资额及对所需地块的要求等;(四)要求出让底价。要求出让底价不得低于成本价且不得低于省政府公布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五)其他土地利用条件。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并通知预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竞买(投)。预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参加竞买(投),且报价不得低于其承诺的价格。
  第十条  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竞买(投)人应按土地出让条件缴纳土地竞买(投)保证金,竞买(投)人竞得土地后其缴纳的保证金可转为土地出让定金(可冲抵土地出让金)。土地竞得人在接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中标通知书》或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成交确认书》后15日内,须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时一次性交清土地出让金。
  工业项目通过公开出让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可作为工业项目用地预审文件。
  第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土地竞得人应依据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及时编制工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并在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规划选址意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工业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各职能部门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及时办理相关审批、核准手续。
  实行备案管理的工业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先行备案。但国家规定实行专门备案管理的工业项目,按照本条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自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竞得人未能在下列时限内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工业项目审批、核准文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然终止,所支付的土地出让定金按50%予以退还,其余已支付的出让金可予以返还:
  (一)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审批、核准的工业项目,时限为12个月;
  (二)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由省级投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核准的工业项目,时限为9个月;
  (三)由常州市和本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由投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核准的工业项目,时限为6个月。
  本条前款内容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如遇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的,竞得人应提供证明材料,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商定。
  第十三条  竞得人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出让金后,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工业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文件,向市国土资源局申领建设用地批准书。
  竞得人应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后,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四条  工业项目竣工后,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市发改、经贸、规划、环保、建设等部门对其用地情况进行验收。具体验收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经验收合格的,可依法办理房产登记手续;经验收不合格的,出让人可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追究受让人的违约责任,并不予办理房产登记手续。
  未经出让人同意擅自改变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收回该宗土地使用权,重新组织公开出让。
  第十五条  工业项目租赁使用国有土地,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国土  工业用地△  出让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办、政协办,市法院、检察院,市人武部。

溧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8月24日印发

校对:陈  杰                               共印 200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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