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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涉企收费登记卡〉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溧阳市人民政府 点击数: 录入时间:08-02-18 09:56

 

溧阳市人民政府文件

溧政发〔2008〕26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行

〈涉企收费登记卡〉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办局、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全面推行<涉企收费登记卡>制度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五日

 
关于全面推行《涉企收费登记卡》制度的暂行规定

  为加强涉企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制止乱收费现象,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为我市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行《涉企收费登记卡》制度。
  第一条  《涉企收费登记卡》是专门用来记录执收单位(收费单位)对企业的收费情况。凡在我市境内的行政事业单位(含省、常州市驻我市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面向企业收费时(包括价外附加、以收费形式出现的集资、赞助、基金等),均要实行收费登记。
  第二条  《涉企收费登记卡》由企业持有,收费监管部门查验。其内容主要包括收费单位名称和性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金额、收费票据号码、缴费单位名称、收费日期、收费登记卡汇总表式等。
  第三条  《涉企收费登记卡》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免费发放给各企业。其中城区内企业由市物价局、经贸局、工商局发放;镇(区)属地内企业由各镇(区)扎口发放。
  第四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本单位《涉企收费登记卡》制度的实施责任人。企业履行的职责和享有的权利如下:
  1、领取、交验并妥善保管《涉企收费登记卡》。
  2、督促收费单位填写《涉企收费登记卡》。
  3、对未出示有效《收费许可证》,未填登记卡或填卡不清楚、不签名及签假名、未开具财政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企业有权拒交。
  4、收费单位不填卡而强迫企业交费,企业应及时向物价或监察、财政部门举报。
  5、支持协助有关部门进行相关调查取证和纠正错误收费行为等工作。
  第五条  收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实施《涉企收费登记卡》制度的责任人,具体实施人员为单位收费人员。收费人员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1、主动出示《收费许可证》,收费时必须认真、规范填写《涉企收费登记卡》,按规定收费。不填卡,不得收费。
  2、耐心解答企业有关收费的咨询和质疑,发现错误及时纠正。
  3、及时收集、反映企业的困难和意见,对确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交费困难请求减免的企业,依照程序报批后实施减免。
  4、要从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方便企业缴费出发,尽可能为企业提供服务。
  第六条  收费单位应将本系统本单位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向社会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第七条  收费单位不得利用行政职能在年检、年审、发证或办理各种手续时搭车收费。
  第八条  市物价局是本市《涉企收费登记卡》制度的实施责任部门,市监察、财政部门给予支持配合和监督。对于涉企收费的来信来访、投诉举报,责任部门必须受理,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给予明确答复。对于损害企业利益的收费违纪行为,责任部门必须按法律法规从严查处。
  第九条  鼓励企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收费单位及工作人员实施监督。发现有违反规定的收费行为,可以用各种方式向市物价、监察、财政部门投诉举报(市物价局举报电话为:87269255;市监察局举报电话为87269047;市财政局举报电话为:87222328)。
  第十条  市物价、监察、财政等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涉企收费登记卡》进行跟踪督查,及时发现和查处乱收费行为。对乱收费行为除进行经济处罚外,还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和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对于不填卡而向企业收费的单位,其所收资金予以没收,停止其收费资格,并对单位责任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物价局商市监察局、市财政局解释,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监察 收费登记卡△ 规定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办、政协办,市法院、检察院,市人武部。

溧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2月5日印发

校对:马俊浩                               共印 200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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