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溧阳 >> 政务公开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标题: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溧阳市一村一品 标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溧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点击数: 录入时间:08-04-02 15:34

 

溧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溧政办发〔2008〕51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溧阳市

一村一品 标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办局、直属单位:
  《溧阳市“一村一品”标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溧阳市“一村一品”标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一村一品”标识的保护,维护标识版权登记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一村一品”标识的使用和管理,促进我市“一村一品”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溧阳市“一村一品”标识基本图案由“一村一品”、中国溧阳中英文字样、天目湖图形构成,绿色和蓝色为标识的基本组成色,由市农林局进行版权登记。
  第三条  市农林局负责标识使用管理工作,并会同市工商、质监等部门对产品质量和标识使用进行监管。
  第四条  溧阳市“一村一品”标识的使用者应向市农林局递交《“一村一品”标识使用申请》。市农林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作出同意或不同意使用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溧阳市“一村一品”标识的产品必须经市加快发展“一村一品”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为“一村一品”产品,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注册商标;
  (二)具有有效的国家、行业、地方或企业标准;
  (三)具有年度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四)列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的产品,必须通过QS认证;
  (五)初级农产品应来自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或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认证,或通过省市名牌(优)产品、知名商标认定。
  第六条  符合溧阳市“一村一品”标识使用条件的,应办理如下事项:
  (一)双方签定“一村一品”标识使用许可合同;
  (二)申请人领取“一村一品”标识准用证;
  (三)申请人领取“一村一品”标识;
  (四)交纳“一村一品”标识印刷成本费。
  第七条  溧阳市“一村一品”标识使用者应维护“一村一品”特色产品声誉,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并接受产品质量检查。
  第八条  溧阳市“一村一品”标识使用者应有专人负责该标识的管理工作,严格按许可合同和管理暂行办法规范使用,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一村一品”标识,不得随意改变标识样式和扩大“一村一品”标识使用范围,违反上述规定由标识管理部门取消其使用资格。
  第九条  溧阳市“一村一品”标识已进行版权登记,受相关法律保护,如有假冒侵权、擅自使用等行为发生,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农林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农业  一村一品标识△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办、政协办,市法院、检察院,市人武部。

溧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3月26日印发

校对:陈  杰                               共印 200 份

 



文章作者:
上一篇文章】
【下一篇文章】

发表评论

版权声明:
除部分特别声明不要转载,或者授权我站独家播发的文章外,大家可以自由转载我站点的原创文章,但原作者和来自我站的链接必须保留(非我站原创的,按照原来自一节,自行链接)。文章版权归我站和作者共有。
转载要求:转载之图片、文件,链接请不要盗链到本站,且不准打上各自站点的水印,亦不能抹去我站点水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