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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行政复议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4-10-08 14:55

 

行政复议


受理范围
    ⑴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⑵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⑶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⑷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士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⑸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⑹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⑺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⑻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⑼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⑽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⑾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行政复议申请
    目前,溧阳市范围内所涉及的行政复议申请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⑴对溧阳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⑵对金融、国税等实行国家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⑶对各镇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⑷对公安派出所等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市公安局等设立该机构的部门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⑸对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市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规定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属于溧阳市人民政府受理范围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受案审理。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溧阳市南环路18号
咨询电话:7269360  7269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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