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⑵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⑶因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⑷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⑴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⑵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人数提交副本。⑶用人单位提出劳动争议仲裁时,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⑷提出申请的劳动者在3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推举代表人,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推荐代表人的相关证明材料。⑸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死亡的劳动者,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仲裁申请书》应自收到之日起7日内作出决定,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诉人;决定立案的,应向申诉人发出书面受理通知,同时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并要求其在15日内提交答辩。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依法组成仲裁庭处理或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⑻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应自仲裁庭组成或仲裁员指定之日起60日内结束,案情复杂的可适当延期。⑼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制作仲裁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对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仲裁庭调解处理案件的,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溧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咨询电话:7269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