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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优秀教师奖励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来源:溧阳市人民政府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12-20 11:03

 

溧阳市人民政府文件

溧政发〔2007〕196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

优秀教师奖励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办局、直属单位:
  现将《溧阳市优秀教师奖励办法(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一日

 

 溧阳市优秀教师奖励办法(修订稿)

  第一条  建设一支师德高尚、教育理念先进和具有较强教育艺术和实施素质教育能力的优秀教师队伍,是落实我市“科教兴市”战略、实现两个“率先”、推进教育改革和提升我市教育发展内涵的重要抓手。为稳定我市优秀教师队伍、充分发挥他们的示范作用,激发广大教师投身教育事业的积极性,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和本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范围
  本办法所称优秀教师是指: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及中小学校评选出来的师德表现好、教学业务能力强、教育教学业绩明显或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育教学基本功竞赛中获奖的优秀教师。包括:
  1、江苏省特级教师、常州市特级教师后备人才、常州市学科带头人、常州市骨干教师、常州市教学能手、溧阳市学科带头人、溧阳市骨干教师、溧阳市教学能手。
  2、当年度,由市(县)级以上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综合表彰的优秀教师。
  3、当年度,在溧阳市教育局组织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教育教学基本功竞赛中获等级奖者。
  4、常州市职业学校骨干“双师型”教师,溧阳市职业学校骨干“双师型”教师。
  第三条  奖金渠道
  市政府每年安排奖励资金300万元,用于对溧阳市级以上优秀教师的奖励。
  第四条  奖励标准
  1、溧阳市级以上评选的优秀教师奖励标准如下:
  ①江苏省特级教师每年奖励1.2万元。
  ②常州市特级教师后备人才培养周期内每年奖励6000元。
  ③常州市学科带头人、常州市骨干教师、常州市教学能手任期内分别奖励4000元、3000元、2000元。
  ④溧阳市学科带头人、溧阳市骨干教师、溧阳市教学能手任期内每年分别奖励3000元、2000元、1000元。
  ⑤常州市职业学校骨干“双师型”教师任期内每年奖励3000元,溧阳市职业学校骨干“双师型”教师任期内每年奖励2000元。
  2、溧阳市级教师基本功竞赛获一、二、三等奖者,一次性分别奖励2000元、1500元、1000元。
  3、综合表彰的各层次优秀教师(综合表彰的荣誉称号指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奖励标准如下:
  ①获国家级表彰的一次性奖励10000元。
  ②获江苏省级表彰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
  ③获常州市级表彰的一次性奖励2000元。
  ④获溧阳市政府表彰的一次性奖励1500元。
  ⑤获溧阳市教育局表彰的一次性奖励1000元。
  除综合表彰的优秀教师外,其他各类优秀教师只按最高标准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五条  加强考核
  1、教育行政部门对各类优秀教师要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加强管理和考核工作。各类优秀教师经考核合格后,才可享受相应的奖励。
  2、成立由市教育、人事、财政、监察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优秀教师奖励审核小组,每年对优秀教师奖励工作进行审核、发放。
  第六条  市教育、人事部门和各学校要遵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做好各级优秀教师的培养、推荐、评选工作。同时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和分配制度改革,创建和谐的用人环境,以利于更多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第七条  各类优秀教师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投身教育事业,坚持在教育一线,不断提高自身政治思想素质的业务水平,充分发挥传、帮、带作用。
  第八条  各镇人民政府应积极筹措资金对本镇各类优秀教师进行奖励,每年奖励的市、镇两级优秀教师人数占本镇在职教师总数的20%左右,具体奖励办法由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同时报市政府备案。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起施行,《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优秀教师奖励办法〉的通知》(溧政发[2003]55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教育  教师  奖励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办、政协办,市法院、检察院,市人武部。

溧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1月12日印发

校对:葛军伟                               共印 200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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