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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
信用分类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规范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以下简称巡游车驾驶员)经营行为,提升巡游出租汽车整体服务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35号)、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溧阳市巡游车驾驶员(包含第一从业驾驶员和第二从业驾驶员)公共信用信息的采集、检查、记录、存储、发布和应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巡游车驾驶员信用分类评价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领导本市巡游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运输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巡游车驾驶员信用分类评价管理工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以下简称执法大队)负责做好巡游车驾驶员行政处罚、投诉等相关数据梳理汇总工作。
第二章 巡游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用分类评价等级划分
第五条 本市巡游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用等级分为AAA级、AA级、A级和B级。
第六条 巡游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用分类评价内容包括:
(一)遵守法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
(二)安全生产:车辆技术状况检查、发生交通责任事故等情况;
(三)经营行为: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经营违法行为等情况;
(四)运营服务:文明优质服务、维护乘客权益、乘客投诉等情况;
(五)培训教育:参加教育培训等情况;
(六)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传承正能量等情况。
第七条 本市巡游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用评价实行基准分值为20分的计分制,另外加分分值为10分。评价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符合服务质量信用评价扣分情形的,一次扣分分值分别为:1分、3分、5分、10分、20分五种。扣至0分为止。
符合服务质量信用评价加分情形的,一次加分分值分别为:1分、3分、5分、10分四种。加分累计不得超过10分。
巡游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用评价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评价周期内综合得分为20分及以上的,信用等级为AAA级;
(二)评价周期内综合得分为11-19分的,信用等级为AA级;
(三)评价周期内综合得分为4-10分的,信用等级为A级;
(四)评价周期内综合得分为0-3分的,信用等级为B级。
巡游车驾驶员在评价周期内注册在岗时间少于6个月的,其服务质量信用等级最高为AA级。
巡游车驾驶员有评优选先、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社会保障、拾金不昧等事迹的,所属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巡游车企业)应及时向运输中心申报,经核实后给予当事人相应附加分奖励,附加分累计不超过10分。
第三章 巡游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用评价
第九条 巡游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用评价对象是指在评价周期内取得从业资格证件并在考核周期内注册在岗的驾驶员;取得从业资格证件但在考核周期内未注册在岗的驾驶员不参加服务质量信用评价。
两名巡游车驾驶员注册登记在同一运营车辆的,信用评价分别计分。
第十条 巡游车企业应当建立出租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档案。
出租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服务单位、初领驾驶证日期、准驾车型、从业资格证号以及从业资格证件领取、注册和变更记录、培训教育等情况;
(二)遵守法规情况,包括查处出租汽车驾驶员违法行为等情况;
(三)安全生产情况,包括交通责任事故的时间、地点、死伤人数、经济损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等情况;
(四)经营服务情况,包括乘客投诉、媒体曝光的服务质量事件等情况。
第十一条 巡游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用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评价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评价工作在评价周期次年的4月30日前完成。对于评价事项需跨年的,该数据纳入到次年评价。
第十二条 巡游车企业应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将所属巡游车驾驶员的相关信用自评信息上报运输中心,运输中心应当按照《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用评价评分标准》计分,根据巡游车驾驶员得分情况评定其评价周期内服务质量信用等级。
第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定期公布巡游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用评价结果。
第十四条 巡游车驾驶员对服务质量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交通运输局书面申请复核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答复申请人。复核通过的,运输中心应当及时对巡游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用评价结果予以更正。
第十五条 市交通运输局、巡游车企业应当通过智能终端、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客户端、智能顶灯、电子监督卡等适当形式,标注、显示巡游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用等级。
第十六条 巡游车驾驶员一个评价周期届满,该评价周期内的扣分与加分予以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评价周期。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局、巡游车企业等对服务质量信用等级为AAA级的巡游车驾驶员应开展表彰奖励活动。
鼓励巡游车企业优先聘用服务质量信用等级高的巡游车驾驶员,并将巡游车驾驶员信用等级与其薪资待遇、晋升、培训、辞退挂钩。
第十八条 巡游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将其列入不良记录驾驶员名单:
(一)在评价周期内服务质量信用评价综合得分为0分,且未按照规定参加培训的;
(二)连续两个评价周期服务质量信用等级均为B级的;
(三)通过市级媒体、新媒体等渠道被曝光,并形成社会影响的;
(四)组织或引发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群体性事件,或引起重大信访事件发生的;
(五)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行为或服务质量事故的。
运输中心应当建立不良记录驾驶员名单数据库,并要求巡游车企业加强对不良记录驾驶员的培训教育和管理。
第十九条 巡游车驾驶员有综合得分计至0分记录情形的,巡游车企业应对其组织开展培训,巡游车驾驶员在接受培训教育合格后且在评价周期内无扣分情形的,回到初始基准分值。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运输中心应当加强巡游车驾驶员管理,及时记录和更新巡游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用信息。
第二十一条 执法大队应当定期梳理汇总本市巡游车驾驶员行政执法处罚、投诉相关数据,并按季度抄送运输中心。
第二十二条 巡游车企业应当加强对服务质量信用等级为“A级”以下和被列入“不良记录驾驶员名单”巡游车驾驶员的培训教育和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溧阳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后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溧阳市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用评价评分标准溧阳市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用评价评分标准.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