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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溧阳高新区、溧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天目湖旅游度假区、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园管理办公室、市各委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
《溧阳市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集中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对照工作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此页无正文)
溧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溧阳市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集中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指导溧阳市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的集中建设行为,按照“投资、建设、监管、使用”四权分离原则,建立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科学规范的项目建设管理和运行机制,进一步提升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项目专业化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江苏省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集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苏政传发〔2021〕40号)、《溧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溧政规〔2020〕1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改造等。具体包括: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业务用房及相关设施工程项目;
(二)科研、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民政等社会事业和交通、水利、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
(三)市政府确定实行集中建设的其他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项目,包括:保障房建设、老旧小区改造、环保工程、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村镇建设工程等。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日常维护修复以及政府对项目建设组织方式、权属管理等有明确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和适用部、省、市已有行业管理细则的交通、水利项目可以不实行集中建设,按其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集中建设,是指由项目使用单位和集中建设实施单位按照各自分工,负责项目建设过程的不同阶段并互相参与,并由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履行项目建设单位职责,对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集中建设管理。
本细则所称项目使用单位,是指项目建设形成资产的登记主体或对资产负有维护管理职责的行政事业单位。
本细则所称集中建设实施单位,是指按照本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工程建设并承担建设管理主体责任的单位。集中建设实施单位由市属国有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组成,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单位内控制度健全、专业化管理人员齐备,且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四条 政府投资非盈利工程应当遵循“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方针,积极推行全过程咨询、建筑师负责制、工程总承包等工程建设组织模式,鼓励采用装配式、BIM数字建造、绿色建造等新型建造方式,在工程质量、标准化星级工地、创新创优、海绵城市建设等方面积极发挥政府投资项目的示范引导作用。
第五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集中建设项目应当纳入集中建设监管信息系统,实现各类信息的扎口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政府成立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项目集中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协调和研究解决市级政府投资集中建设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政府其他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各有关部门参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局、审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作为办公室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拟定全市集中建设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指导、督促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建立健全管理体系;
(三)协调解决集中建设过程中的相关事宜;整理上报项目推进中需要领导小组协调和研究解决的重大事项;
(四)拟订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名单并进行动态管理;
(五)建立集中建设监管信息台账,定期统计项目建设情况,并对集中建设项目实施检查;
(六)承担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市各相关部门在集中建设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
市发改委负责审批集中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明确集中建设有关事宜,审核下达项目投资计划,按照规定开展项目督查、综合验收及项目后评价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项目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审核、年度预算安排和执行管理,审核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市审计局对项目的概预算执行情况、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集中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土地、规划及不动产登记管理等工作;
项目使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 项目使用单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开展项目预研究和预研究资金预算申报;
(二)负责组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报批工作,提出项目使用需求意见;
(三)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书、节能审查、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审核、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等国家规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置事项的办理;
(四)参与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概算的编制和施工图设计交底;
(五)明确项目代表,参与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沟通协调事项;
(六)按照资金年度预算,负责建设项目资金筹措并及时拨付;
(七)参与工程竣工验收、接收和移交;
(八)负责办理不动产登记事项。
第十条 集中建设实施单位主要职责:
(一)组建项目管理机构,制定管理方案。项目管理机构组成人员应配备同规模条件相匹配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专业人员;
(二)参与项目预研究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报;
(三)负责组织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及报审,以集中建设实施单位的名义办理项目可研报告批复后的各项建设手续;
(四)根据项目概算、建设工期、年度投资计划和上年度项目各类资金结转等情况,协助使用单位编制年度预算报财政部门批准,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财政性资金预算;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协助使用单位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支付申请;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
(五)负责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或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等单位的招标及材料设备的采购或选用,签订合同并组织实施;
(六)严格履行项目建设单位职责,对投资、工期、质量、安全、环保、廉洁、档案等方面实施管理;
(七)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并配合使用单位办理不动产登记等相关手续,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八)及时向集中建设领导小组和项目使用单位报送工程项目情况;
(九)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单位其他职责。
第三章 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采用集中建设管理模式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项目使用单位在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名单中选择实施单位,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领导小组研究确定。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通知项目使用单位、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并抄送市发改委办理项目前期手续。选择实施单位的时点可提前至项目储备研究阶段。
第十二条 项目使用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市发改委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在批复文件中明确项目的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并将批复文件抄送集中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三条 项目使用单位和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应当根据批复文件和有关规定,及时对接沟通,通过合同协议、会议纪要等书面形式,明确项目管理机构和目标、双方的工作内容和职责。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集中建设项目内容和标准、质量;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建设管理费的计取和支付;
(四)工程建设资金拨付及管理规定;
(五)经审计单位审计后办理工程结算;
(六)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的整理及移交;
(七)违约责任和奖惩细则;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十四条 集中建设项目的发包应当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项目使用单位应当夯实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工作,对提出的项目建设标准、技术参数(指标)等使用需求负责,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向集中建设实施单位提出方案调整、投资增加等要求。
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应当建立有效的造价控制体系,遵循“投资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实行建设全过程造价管理,对工程变更、签证严格把关。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由集中建设实施单位会同项目使用单位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溧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溧政规〔2020〕1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项目建成后,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
第十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项目使用单位进行项目移交,并及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和上报。
第十八条 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应当配合项目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并分别移交项目建设各阶段的建设档案、财务档案等相关资料,同时做好相关资料备份工作。
第十九条 项目交付使用单位后,由项目使用单位承担项目维护管理责任。集中建设实施单位督促质量保修责任单位履行工程质量和建筑设备保修范围、缺陷责任期限内的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协助项目使用单位根据项目总体计划进度和资金需求,提出项目总体资金使用计划和年度用款计划,并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依据市政府批准的年度预算及年度投资计划,按项目的实施进度拨付至项目使用单位。
第二十一条 集中建设实施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的建设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做好集中建设项目建账核算工作。项目使用单位应按照合同协议、会议纪要等约定和工程进度要求,及时足额将资金拨至集中建设实施单位,确保工程按期实施。
第二十二条 集中建设实施单位的项目建设管理费用计入项目建设成本,纳入项目总投资概算,管理费的收取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与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单位,不得承担集中建设项目的具体业务。
第二十四条 集中建设实施单位除不可抗力原因外,由于管理不善等主观因素,不能按合同协议、会议纪要等约定按期保质完成集中建设项目的,或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变更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导致概算投资增加、工期延长和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所造成的损失及增加的投资由集中建设实施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 集中建设实施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计入不良信用,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一)非法转包集中建设项目;
(二)不按规定进行招标,或在招标过程中有虚假招标、收取贿赂、索取回扣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集中建设实施单位或与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直接从事集中建设项目监理、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具体业务。
第二十六条 项目使用单位超越合同协议、会议纪要等约定,非法干预集中建设实施单位正常管理工作的,集中建设实施单位有权拒绝。由此导致工程建设不能按期完工及概算投资增加的,由项目使用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参与集中建设管理工作的各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
(二)非法干预集中建设实施单位的选择确定工作;
(三)非法干预集中建设实施单位的项目实施;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