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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公示信息轻微违法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4-14 浏览次数: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号:〖
 

为进一步建立完善企业公示信息轻微违法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以下简称免列异)容错机制,创新信用监管制度,加快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引导失信企业被列异前主动纠正失信行为,以柔性监管助推商事主体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重要意义

企业公示信息轻微违法免列异,是积极回应市场主体关切、落实包容审慎监管要求、建立健全信用修复配套机制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提升企业诚信守法意识,促进市场主体快速发展;有助于鼓励企业主动纠错,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对于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更大程度释放市场主体活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原则

(一)包容审慎监管。对于免列异的轻微违法行为,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促进企业主动纠正轻微违法行为,提升企业的诚信守法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

(二)严格依法监管。涉及公共安全、生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或已经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存在利益纠纷,或拒绝配合抽查检查或不提供受检材料,或未在责令改正期限改正的企业,不适用本指导意见。

(三)严格程序规范。对免列异的企业,执法人员需将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整改通知书、企业整改情况以及守信承诺书纳入监管档案,做好资料归档。

三、适用免列异情形

(一)年报公示中的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电子邮箱、网站及网店网址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经提醒指导,企业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不予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二)年报公示中的通信地址与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不一致,经提醒指导,企业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不予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三)年报公示中的企业经营状态(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经提醒指导,企业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不予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四)年报公示中的企业从业人员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经提醒指导,企业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不予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五)年报公示中社保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经提醒指导,企业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不予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六)国家企业注册资本制度改革实施前(2014年3月1日前)实缴出资到位的企业,在年报公示中填报的股东及发起人的实缴出资时间填报错误或未填报实缴出资时间,企业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七)大型企业未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规定,在企业年度报告中公示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经提醒指导,企业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不予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八)企业分支机构填报年报财务数据为“0”,其年报财务数据由上级公司年报公示,并提供相应材料证明,企业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不予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九)企业年报公示中,明显由于小数点点错原因致使数据错误扩大或减少,以及错误把系统默认的数据单位“万元”按“元”的数据填报,致使出现数据错误,且企业无主观故意,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不予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十)企业股东及出资信息、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按规定公示,经提醒指导,企业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不予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四、信用管理

执法人员检查后,认为符合本指导意见规定情形的企业,其检查结果可认定为“未发现问题”或“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并对企业实行“信用承诺”制,由企业作出守信承诺(附件1),由信用监管机构通过信用网站向社会公示。

五、保障措施

信用监管机构将免列异的企业纳入重点监测名单,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提高对该类企业登记事项和公示信息的监管频次,经执法人员检查无违法违规情形的,移出重点监测名单。如企业连续2次以上出现相同公示信息错误行为,不再适用本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