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溧阳智研精密五金有限公司
2024年7月25日,溧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企业抛光车间南侧设有一台湿式除尘一体机,该一体机设置了联锁的液位监测报警装置,但未设置水流速监测报警装置,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8.4.10条“湿式除尘系统水量、流速应能满足去除进入除尘器粉尘的要求,并设置液位、流速的连续监测报警装置;应及时清除沉淀的泥浆,并保证水槽(箱)及水质过滤池(箱)无论除尘器处于开启或者停止状态,都要有良好的通风”的规定。同时,抛光车间北侧设有的两台湿式除尘一体机,设置了液位、流速的连续监测报警装置,但未设置与该监测装置配套的保护联锁装置,不符合《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4.8(b)“保护联锁。除尘系统应设置保护联锁装置,当监测装置发出声光报警信号,以及隔爆、抑爆装置启动时,保护联锁装置应同时启动控制保护”的规定。检查当日,上述三台一体机正在运作。该企业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溧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企业做出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二
溧阳市万盛铸造有限公司
2024年08月16日,高新区综合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溧阳市万盛铸造有限公司企业现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烘包器使用瓶装液石油气,而现场未张贴较大风险告知卡,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高新区综合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企业做出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三
溧阳市宏辉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2024年8月21日,天目湖镇综合行政执法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执法人员对溧阳市宏辉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热切割特种作业人员戴某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天目湖镇综合行政执法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企业做出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四
溧阳托马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024年9月4日,溧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溧阳托马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检查该公司车间现场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存在焊接设备和焊接工位,焊接工位上有氧气和丙烷气瓶,丙烷是可燃气体,该焊接工位存在易燃易爆气体气瓶泄漏的风险,根据《江苏省工业企业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目录(第一批)》,该公司的焊接区域属于“风险代码0707。风险名称:(焊接)易燃易爆气体储罐、气瓶、汇流排泄漏。主要事故类型:火灾、其他爆炸。风险点:5瓶及以上易燃易爆气体气瓶间、汇流排间。氧与可燃气体焊接、切割作业区域。”执法人员查询“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系统”,发现该公司已将该焊接区域作为较大风险进行上报,但在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未发现该公司的较大以上安全风险公示牌。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溧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对该企业做出相应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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