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常州汉邦净化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024年09月25日,溧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常州汉邦净化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邦科技”)进行检查时发现:汉邦科技2022年后暂停生产,将厂房出租给溧阳市创锦炭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锦炭业”)。检查当日,执法人员翻阅安全管理台账时,发现汉邦科技于2022年11月与创锦炭业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但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也未与创锦炭业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汉邦科技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溧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企业做出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二:溧阳社渚冶炼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11日,溧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溧阳社渚冶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社渚冶炼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的加热炉有2套加热方案,一种是使用管道天然气,一种是使用生物质燃料。两套加热方案随时可以切换。天然气管道上的压力表的玻璃表面被灰尘覆盖,经查看发现压力表数值为0.09MPa,说明管道中有天然气,随后执法人员发现现场安装了监测天然气泄漏的监测装置和天然气泄漏报警装置,但该报警装置无任何显示,处于关闭无效状态。未发现天然气泄漏报警器的维护保养记录。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8.3.3条“除住宅建筑的燃气用气部位外,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该天然气泄漏报警器为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报警装置。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四条“本标准所列情形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等设施、设备、装置,应当保证正常运行、使用,失效或者无效均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该公司应该保证加热炉天然气泄漏报警器正常运行。社渚冶炼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溧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对该企业做出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三:常州禄旺运动器材有限公司
2024年8月16日,溧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常州禄旺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禄旺运动器材”)监督检查时发现,企业4楼印刷车间有1名员工正在进行印刷作业。印刷车间北侧墙面有1台排风扇处于工作状态,排风扇电机为普通电机,不符合防爆电机的要求。印刷车间南侧中部位置靠墙处放置一铁质方桶,方桶内存有油墨。印刷车间内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印刷使用的油墨为通用中干稀释剂。根据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得知通用中干稀释剂的闪点为44℃,爆炸界1.1V/V-9.40V/V。企业在印刷过程中,油墨会挥发出易燃蒸气,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8.3.3条“除住宅建筑的燃气用气部位外,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企业进行印刷作业时,油墨挥发易形成爆炸性危险环境。油墨存放区域、印刷作业区域和排风扇工作区域属于同一危险区域。根据爆炸性环境危险区域划分,油墨存放区域、印刷作业区域和排风扇工作区域都属于0区。根据《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5.2.2-1“爆炸环境内电气设备保护级别的选择应符合表5.2.2-1的规定,采用防爆型电机设备”。禄旺运动器材印刷车间排风扇电机为普通电机未采取防爆措施。禄旺运动器材油墨印刷区域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现场设备设施防爆措施缺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溧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企业做出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四:江苏振达钢铁有限公司
2024年9月18日,溧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振达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达钢铁”)进行检查时发现:企业部分厂房已经出租。厂区中部主干道路南侧一液氧储罐已经开始拆除。液氧储罐罐体和汽化器之间的连接管道已经拆除,并散落在储罐附近。经了解得知,该液氧储罐的拆除项目已经外包给江苏洪泉建设有限公司。振达钢铁与洪泉建设未签订外包合同,且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振达钢铁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溧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该企业做出相应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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