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知识产权保护为抓手,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发布日期: 2025-04-23 浏览次数:    来源:司法局  字号:〖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举报,称溧阳某农资经营部销售侵犯A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双酶尿素。执法人员迅速展开调查,在该农资经营部现场发现并扣押了51袋25kg装和28kg散装的涉嫌侵权商品。经初步核查,涉案商品包装上使用的图形标识与A公司依法注册的商标高度相似,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鉴于案件可能涉及商标侵权,市场监管局依法立案调查。

调查与处理:

调查发现,涉案农资经营部于2023年7月从另一经营者处购入160袋涉嫌侵权的双酶尿素(已另案处理),每袋25kg,总价14100元。该经营部采取整袋销售(110元/袋)和散装零售(4.4元/kg)两种方式进行销售。截至案发时,已售出107袋整袋装和22kg散装,涉案商品的违法经营额为17600元,违法所得2359.9元。另经查明,该农资经营部自2020年起开始销售A公司生产的印有注册商标的双酶尿素。在全面调查取证的基础上,溧阳市市场监管局认定该农资经营部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考虑到涉案金额较小,产品质量符合标准,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等因素,执法机关依法作出从轻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剩余的51袋又28kg侵权商品;处以40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2359.9元。

法律分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认定涉案商品是否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规定,判断商标是否近似需要考虑以下因素:商品或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类似种类;商标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是否相似;是否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在本案中,涉案双酶尿素与注册商标所涉及的商品都属于商标国际分类第1类,且涉案商品包装上使用的图形标识与注册商标的图形部分高度相似,这种相似性很容易使普通消费者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涉案商品构成对A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在本案中,当事人此前一直销售A公司尿素,对涉案商标应有一定认知,且在购进涉案商品后,将其与A公司尿素同时陈列销售,价格又存在明显差异。这些因素表明经营者难以主张不知情。在裁量方面,执法机关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体现了执法的合理性和适度性原则。

典型意义:

知识产权保护和农资农机领域权益保护是推动农业现代化和乡村振兴的重要基础。知识产权是创新的源泉,在农业领域,它涵盖了从品种改良到农业机械设计的广泛范畴,直接关系到农业科技进步和产业升级。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够激励企业和个人在农业领域持续创新,推动农业科技发展,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同时,农资农机作为农业生产的关键要素,其质量和性能直接影响着农业生产的效益和农产品的品质。保护农资农机领域的权益,不仅维护了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利益,更是保障了农民的切身利益和国家粮食安全。本案彰显了溧阳市市场监管部门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高度重视,有助于提升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和市场秩序;本案也警示经营者在采购和销售商品时必须提高警惕,仔细辨别商品的真伪,有助于促进经营者建立更严格的供应链管理和商品审核机制;通过打击侵权商品,本案间接保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有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最终使消费者受益。本案的处理过程和结果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保护与农业发展的紧密联系。通过保护农资领域的知识产权,不仅维护了创新者的利益,也为农业农资领域创新营造了良好环境,从而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