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万元的永生花“玫瑰熊”仅售200元,到底是“平替”还是侵权?
发布日期: 2025-04-02 浏览次数:    来源:司法局  字号:〖
 

案情简介:

2013年,原告诺誓(北京)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誓公司)开创了“ROSEONLY”品牌,于同年推出了“玫瑰熊”永生花公仔,“玫瑰熊”由永生玫瑰包裹,胸前系上ROSEONLY经典同心双蝴蝶结。因产品造型独特可爱,“玫瑰熊”在微博、“小红书”等社交平台成为风靡一时的“网红”产品,深受消费者喜爱,价格通常在一万元至十几万元不等。诺誓公司拥有“ROSEONLY”“玫瑰熊”永生玫瑰的美术作品著作权。

近期,诺誓公司发现,溧阳某鲜花店销售的一款“玫瑰熊”公仔造型与自家公司的“玫瑰熊”永生花公仔外观十分相似,只是这家花店使用的材料是泡沫塑料片,做工比较粗糙,售价在200元左右。诺誓公司认为这家鲜花店的行为侵犯了自家“玫瑰熊”永生花公仔造型的著作权,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调查与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以印刷、复制、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系复制作品行为。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的行为系发行作品行为。本案中,被告鲜花店销售的涉案产品与诺誓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涉案作品轮廓、造型、肢体形态、颜色、玫瑰花分布、作品结构等主要特征和表现形式上高度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鲜花店未经许可复制、发行诺誓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美术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最终,经过对有关侵权产品进行当庭比对以及人民法院释法明理,被告鲜花店充分认识到了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双方沟通协调后,最终达成调解,案涉纠纷得到了实质性化解。

法律分析:

本案中,诺誓公司拥有“ROSEONLY”“玫瑰熊”永生玫瑰的美术作品著作权,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复制作品行为是指以印刷、复制、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而发行作品行为则是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的行为。被告鲜花店销售的涉案产品在主要特征和表现形式上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玫瑰熊”永生花公仔高度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且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即进行了复制和销售,明显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和发行权。根据《著作权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因此,在确认被告存在侵权行为后,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

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1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文化创意产品是著作权人创造性智力劳动的结果,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应当受到社会尊重和著作权法的保护。仿冒、复制他人著作权作品并低价销售,涉嫌侵犯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溧阳法院秉持“严格保护”理念,依法保护了企业合法的著作权,对鼓励企业规范经营和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商家在经营过程中,应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避免仿冒、复制他人具有独创性的美术作品,销售前要确保产品来源合法,不侵犯他人著作权,诚信经营,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共同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健康发展;消费者在购买文化创意产品时,应选择正规渠道,支持原创,抵制盗版。保护著作权,人人有责,共同维护良好的文化环境,让创意和创新得到应有的尊重和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