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某公司未经有权部门批准占用溧阳市昆仑街道钱家圩村、新昌村、马塘村,市良种场土地建设道路。
调查与处理:
经现场勘测,某公司新建道路面积共19.9亩。所占土地均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对照上一年度地类,所占19.9亩土地中:耕地面积6.17亩(不含永久基本农田),其他农用地13.73亩。经对照溧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某公司建设所占用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23年4月,溧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案查处,认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构成了非法占地的违法事实。2023年6月2日责令该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一是没收某公司在非法占用的13267平方米(合19.9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二是对某公司非法占用的13267平方米(合19.9亩)土地处以200元每平方米的罚款,共计人民币2653400元。2023年6月2日,已将非法财物移交昆仑街道办事处,2023年6月9日,某公司已全额缴纳罚款,该案已结案。
法律分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罚。综上,溧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令该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对该公司最终作出行政处罚:一是没收某公司在非法占用的13267平方米(合19.9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二是对某公司非法占用的13267平方米(合19.9亩)土地处以200元每平方米的罚款,共计人民币2653400元。
典型意义:
某公司非法占地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法占地案件,违法主体以道路基础设施建设为名未批先建,最终受到法律的惩处,警示意义十分突出。该案件为基础设施建设,但未能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对于政府或相关单位在进行相关建设时警示作用明显,不管是公益还是基础设施建设,必须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在社会层面上具有较好的引导、规范、预防和教育意义,更能产生一定的震慑作用,有助于营造当地良好的耕地保护氛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依法依规使用土地,严禁破坏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耕地的红线坚决不允许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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