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7月25日,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溧阳市某精密五金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抛光车间南侧设有一台湿式除尘一体机,该一体机设置了联锁的液位监测报警装置,但未设置水流速监测报警装置,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8.4.10 条“湿式除尘系统水量、流速应能满足去除进入除尘器粉尘的要求,并设置液位、流速的连续监测报警装置;应及时清除沉淀的泥浆,并保证水槽(箱)及水质过滤池(箱)无论除尘器处于开启或者停止状态,都要有良好的通风”的规定。另抛光车间北侧设有的两台湿式除尘一体机,设置了液位、流速的连续监测报警装置,但未设置与该监测装置配套的保护联锁装置,不符合《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4.8(b)条“保护联锁。除尘系统应设置保护联锁装置,当监测装置发出声光报警信号,以及隔爆、抑爆装置启动时,保护联锁装置应同时启动控制保护”的规定。检查当日,上述三台一体机正在运作。
调查与处理:
执法人员当场拍摄证据照片3份,使用执法记录仪拍摄音像记录1份,制作了视听资料1份,开具了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执法人员还对该公司总经理张某、安全员黄某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并收集了该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张某、黄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劳务合同。
法律分析:
对于溧阳市某精密五金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典型意义:
安全设备是指为了保护从业人员安全、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以及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用于救援而安装使用的机械设备和器械。常见的安全设备有氧气检测仪、灭火器、测风仪表等。安全设备在预警设备异常、保障安全生产、预防事故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安全设备的有无及质量好坏,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性以及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能否及时进行救援、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在生产实践中,因为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不符合有关标准导致事故发生或损失扩大的情况屡见不鲜。本案中该企业的3台湿式除尘一体机的安全设备均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存在安全隐患,在设备出现异常时无法有效保护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这反映出了企业在解读有关法律法规时不到位,安全管理人员不专业,落实国家有关规定时不彻底,存在侥幸心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进行全面、系统地辨识本单位的安全隐患,对于风险等级较高的作业活动、设备设施、物料等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定,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要建立安全设备档案、台账,明确维护、保养、检测等各个环节的技术人员与安全管理人员,对安全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如实记录,保证安全设备正常运转并处于良好状态,制定并严格执行设备更新、停用(临时停用)、拆除、报废等管理制度,确保落实安全设备的全流程管理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