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子中心提供服务不到位,产妇能否要求退款?
发布日期: 2025-07-03 浏览次数:    来源:司法局  字号:〖
 
  案情简介:
  赵某于2024年7月入住某月子会所,几天后开始眼睛红肿发痒并身体小范围起红疹,后经市人民医院检查确诊为荨麻疹。确诊后立即和月子会所店长反映并要求退宿,但在退宿办理期间,月子会所依旧给其提供酒酿鸡蛋、桃子、猕猴桃等发物,导致其病情加重。退宿当天双方就退款事宜发生争执,未有结论。2024年8月,赵某向市信访局反映相关情况,要求月子会所全额退还住宿及服务费用。市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随即组织调解人员对双方进行调解。
  调查与处理:
  2024年5月,赵某与某月子会所签订了一份母婴护理协议,2024年7月入住该月子会所。几天后早上,赵某开始眼睛红肿发痒并身体小范围起红疹,当天上午月子会所查房时,其向工作人员反映但被告知需自行前往医院检查。因当时未确认为荨麻疹,中午饮食未调整,仍有鲜虾和洋葱之类的发物。当天下午,其在市人民医院确诊为荨麻疹,当晚告知店长其病情并要求办理退宿。在办理退宿期间,月子会所依旧给其提供酒酿鸡蛋、桃子、猕猴桃等发物,导致其病情加重入院治疗。退宿当天双方协商退款事项,赵某家属认为:月子会所因食物及卫生问题(入住以来月子会所未对其房间进行过消毒或更换过被褥等清洁事项)导致其发生全身红肿、发烧等身体异常,且因月子的特殊性,后期可能会对身体及母乳造成影响,综合考虑要求月子会所全额退还住宿及服务费用。月子会所不予同意,仅同意按比例退还后续未入住及服务的款项。双方因此发生争执,未有结论。在了解清楚相关情况后,市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组织赵某和该月子会所代表进行调解。赵某表示月子会所服务人员意识欠缺,因食物及卫生问题导致其确诊荨麻疹且病情加重,要求全额退还住宿及服务费用。月子会所代表认可工作人员未能及时更换饮食导致赵某荨麻疹病情加重的可能性,愿意退还相关住宿及服务费用,但需扣除赵某在住院生产期间享受的月子会所额外赠送的护工服务费用。后经市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调解员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该月子会所退还扣除三天护工服务费用的款项至赵某银行卡账户。
  法律分析:
  (一)关于母婴护理协议的签订及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案中,赵某与某月子会所签订母婴护理协议,但是赵某入住几天后就因身体不适就医,即该月子会所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为赵某提供相应天数的服务,应当退还未提供服务部分的款项。另,赵某在住院生产期间享受了月子会所额外赠送的护工服务,应支付相关费用。(二)关于?服务侵权责任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本案中,该月子会所的服务人员在得知赵某身体不适起红疹时未能及时更换饮食,存在导致赵某荨麻疹病情加重的可能性,对赵某造成了人身伤害,应赔付相应的医疗费用。综上,赵某和月子会所双方和解无果后,向市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申请调解,双方消除误会,互相谅解,依法解除母婴护理协议并且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
  典型意义:
  “坐月子”是中华养生文化中的重要环节,系孕妇在产后身心得以综合调养及恢复的关键时期。近年来,月子会所等母婴健康服务行业迅猛发展,但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范尚不健全,产妇及月子会所的利益都没有得到相应保障。对此,通过个案调解或裁判的方式来解释法律、填补规范空白显得尤为重要,既关乎产妇的权益保障与身心恢复,也影响着月子会所的服务质量和行业发展。对产妇而言,在入住月子会所前应仔细阅读入住合同,若对合同条款有不明确或不满意的地方应及时提出。在入住过程中若对月子会所的服务、设施等有不满,应及时、清晰、具体地向月子会所的工作人员提出。同时,产妇也要耐心倾听月子会所的解释和说明,了解其服务流程、规定以及可能存在的困难,以平和的心态进行沟通,共同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对月子会所而言,要在和产妇的沟通中发现自身服务过程中的不足之处,从而有针对性地进行改进和优化,提升服务质量。这也有助于整个月子会所行业更加规范和成熟,推动整个行业向更加专业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