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4月11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六中队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联合检查时,发现上海某某物流有限公司的沪F****7(黄)重型半挂牵引车/沪D***1挂重型自卸半挂车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经依法检测,该车车货总重为82.65吨。该车车货总重限值为49吨,此次运输超限达68%。
调查与处理:
交警大队对该车予以立案调查,确认违法事实,并对驾驶员余某某依法作出处罚。交通执法部门对该车依法卸驳载,消除违法行为。
随后,交通执法人员对此次违法超限运输行为进行溯源,对驾驶员余某某及上海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负责人分别询问调查。余某某表示,钢筋装载完成后未上磅称重,自己对于此次货物超限并不知情。上海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承认,其在明知货物超限的情况下,为了降本增收,在安排驾驶员余某某运输时故意隐瞒了超限的事实。上海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违法超限运输货物的违法事实成立,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并参照《江苏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高频事项自由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称《自由裁量基准》)《江苏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以下简称《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的相关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上海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从轻处罚,罚款壹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不得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自由裁量基准》第四十四项规定:“车辆超限率在50%以上不满100%的,或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三)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本案中,上海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明知货物超限,却隐瞒超限事实,安排驾驶员余某某进行此次运输,构成“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和《自由裁量基准》第四十四项、《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上海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处以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超限超载运输危害很大,主要体现在:1.破坏公路和桥梁设施。2.增加潜在的交通事故风险。3.影响道路运输畅通。4.损害车辆制动等安全性能。5.增加保险拒赔风险,进而引发其他社会问题。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依法合规运输,严禁擅自超限运输”有明确的要求。对于超限超载案件,公安交警部门将进行罚款和记分,交通执法部门将进行卸驳载、消除违法行为。其中超限率在50%以上的,属于严重违法行为,这种行为具有主观恶意深、潜在危险大的特点,依法应当严厉打击。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大部分情况下,驾驶员只是违法行为的实施方,货主或车主等才是违法行为的发起方和真正得利人。只有从源头上打击违法,打到“痛点”,才能起到应有的教育和震慑作用,达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法治效果。因此,交通执法部门尝试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的“强令指使”作为切入口,对超限运输每个环节的“隐性”非法得利人进行深挖溯源,让违法行为的发起方承担其应负的法律责任,从而从源头上打消违法冲动、切断违法利益链。这也是对现有路警联合治超模式的有益尝试和有效补充。综上,作为驾驶员要有主动拒超意识,要爱惜自己的驾驶资质,遇到超限超载现象要提醒雇主或者货物装载方。作为场(站)经营者(货物源头)在货物装载环节要按照标准配载,不得擅自放行超限超载车辆出厂(矿)。作为道路运输经营者(车辆源头)更要增强守法经营意识,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督促驾驶员“合规装载,安全运输”。另外,交通执法、公安交警部门也将综合施策,采用案后抄告车籍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录入系统、实施信用惩戒等多种手段,多管齐下,综合治理,保护路产路权,切实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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