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残留须达标,农产品质量安全最重要
发布日期: 2025-07-24 浏览次数:    来源:司法局  字号:〖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1日,溧阳市农业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日常巡查至当事人张某的养殖鱼塘时,发现当事人塘口正在卖鱼,执法人员随即对当事人正在起捕出塘的鳊鱼进行了监督抽检。2024年7月8日,本机关收到溧阳市市场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编号:2024LJZJ-JC02834),检测结果:恩诺沙星实测数据为283μg/kg。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31650-2019)规定,动物性食品中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总量应不超过100μg/kg,判定检测结果为不合格。2024年7月9日,本机关对当事人涉嫌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调查与处理:

2024年7月9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检测结果告知书(溧农检告〔2024〕47号),告知当事人销售的鳊鱼检测结果不合格,并对当事人张某及收购涉案鳊鱼的水产经纪人郑某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7月1日销售6764斤鳊鱼,销售价格为5.5元/斤,销售金额为37202元。当事人销售的鳊鱼恩诺沙星兽药残留超标,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机关将本案定性为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案。2024年8月9日,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37202元;2.罚款4000元。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不得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当事人张某销售兽药残留超标的鳊鱼,违反了该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张某为个人养殖,应适用对农户的处罚条款,即在“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于水产品质量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销售兽药残留超标的水产品的违法行为情节较重,因此给予张某4000元罚款。

典型意义:

兽药滥用导致动物机体含有较高浓度的兽药残留,这些产品会成为危害人类健康的隐形杀手。人体若一次摄入量过大,将出现急性中毒反应。一般情况下,由于人们的食用量有限,兽药滥用的兽药残留量不足以引起急性中毒反应,但是如果人们经常性摄入,一定时间后兽药残留物也会在人体内逐渐积蓄,产生慢性中毒现象。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2022年9月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行修订,大幅提高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在此,提醒广大农产品从业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等规定规范使用兽药,兽药残留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绝对不能销售。自2023年1月1日起,对农户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的,农业农村部门将依据202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到消费者切身健康问题,是保障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第一道关卡。在本案中,当事人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相对薄弱,未严格落实安全间隔期等规定要求,致使上市的农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作为源头把控,我们必须严厉打击养殖户滥用兽药的行为。同时警示广大农产品从业者,在生产过程中应依法依规使用兽药,让老百姓吃到安全健康的农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