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7月11日,溧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溧阳某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场所内A05包厢内有4人在唱歌,3名女性1名男性,其中一名男性为未成年人,该名未成年人是由其姐姐(已成年)带着进入该场所A05包厢,并在场所内唱歌。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规定。
调查与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做了《调查询问笔录》,同时也跟派出所核实了该未成年人身份户籍信息,指出了该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当日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向该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文化娱乐场立即改正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行为,并给予该文化娱乐场: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陆拾陆元(66元);3.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元)的行政处罚。该经营单位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当场表示以后在经营过程中会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决不允许再有未成年人进入场所内,对于难以判别是否是未成年人的,会要求该名顾客出示身份证件,核实清楚后再决定是否让其进入场所。同时,遇到家长或者其他成年人带着未成年人进入场所的,会加强沟通与解释,及时劝离。执法人员在后续的复查过程中,未发现有未成年人进入的现象,确认该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已经整改到位。
法律分析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的共同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该案中,该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允许成年人带着未成年人进入场所的行为极易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执法人员打击此类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娱乐场所起到了有力的警示和威慑作用。
典型意义
在当代社会,维护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是全社会共同关注的焦点。特别是对未成年人进入娱乐场所的行为进行严格限制和打击,具有深远的意义。首先,娱乐场所常常伴随着喧闹的音乐、酒精和烟草等成人元素,这些对于心理和生理尚未完全成熟的未成年人而言,可能会带来负面影响。未成年人正处于身心发展的关键阶段,他们需要一个健康、宁静的成长环境。因此,成年人带未成年人进入这类场所,实际上是将他们置于不适宜的环境中,这对其健康成长是不利的。其次,娱乐场所中的人群复杂多变,存在多种安全隐患。未成年人往往缺乏足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容易成为不良分子的目标。一旦发生意外,后果可能非常严重。因此,限制成年人带未成年人进入娱乐场所,也是出于对未成年人安全的考虑。再者,这一措施有助于引导社会风气,促进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良性互动。家长和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的第一任教师,他们的行为举止对未成年人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如果成年人频繁带未成年人出入娱乐场所,可能会误导未成年人形成错误的价值观和生活方式,影响其未来人生观和世界观的形成。禁止成年人带未成年人进入娱乐场所,不仅是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保护,也是对其安全的保护,更是对其正确价值观形成的引导。这一措施体现了社会对未成年人的关爱和责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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