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口腔门诊未落实“首诊负责制”,被查了!
发布日期: 2025-11-05 浏览次数:    来源:法治溧阳  字号:〖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30日溧阳市卫生健康局接社会举报,反映其父亲在某口腔门诊部治疗,明确告知青霉素过敏,但医生给其父亲吃了阿莫西林,导致过敏性休克送医院抢救。接举报后,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立即赴该门诊部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发现此次事件已引起医疗纠纷,患者已拨打警务工作电话。执法人员现场查见患者戴某某门诊病历,载明药物过敏史:青霉素、阿莫西林,但未查见患者用药医嘱、处方,病历未查见医师签名;调取该门诊部监控视频,确认患者在该门诊部术前服药后产生不良反应。2024年5月30日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涉嫌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进行受理、立案并展开调查。

调查与处理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了该门诊部监控视频,发现首诊医师在给患者检查过后直到其术前服药期间并未接触护士。后续经过对患者家属、口腔门诊部负责人、患者首诊医师、向患者口服给药的护士的询问调查,确认该门诊部未制定并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未按照首诊负责制要求医师对患者诊疗过程全程管理;患者首诊医师知晓其过敏史包含青霉素、阿莫西林,但该门诊部在为患者安排种植手术前,未通过医师下达医嘱、开具处方,直接由护士对患者口服给药阿莫西林胶囊,导致患者出现过敏性休克,后续送往医院急诊内科抢救。最终,认定该门诊部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给予该门诊部:1.警告;2.罚款人民币40000元的卫生健康行政处罚。2024年8月26日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向该门诊部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该门诊部自觉履行了处罚决定,本案结案。

法律分析

医疗服务市场关系到群众的生命健康,因此医师在执业过程中需要严格注意医疗风险,而规范的医疗质量安全制度和严格落实执行正是减少和控制风险的有效手段。《关于印发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8号)将首诊负责制度定义为:患者的首位接诊医师(首诊医师)在一次就诊过程结束前或由其他医师接诊前,负责该患者全程诊疗管理的制度。医疗机构和科室的首诊责任参照医师首诊责任执行。其基本要求提出要保障患者诊疗过程中诊疗服务的连续性,且首诊医师应当作好医疗记录,保障医疗行为可追溯。本案中,该门诊部未制定上述首诊负责制,且在实际操作中,术前向患者口服给药的行为未经由首诊医师下达医嘱、开具处方,而是由护士直接领取发放,也明显未落实上述首诊负责制。由于该门诊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不规范,导致患者戴某某的诊疗过程出现差错,医师无法保证患者用药是否合理、安全,以致后续在明确知晓患者青霉素过敏的情况下,向患者口服给药青霉素类抗菌药物阿莫西林,导致其出现过敏性休克,情况危急,后果严重。该门诊部的违法行为与以上后果明显具有关联性。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18日对该门诊部出具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后续对其进行现场检查,该门诊部已制定相关制度并要求医务人员落实,现场未发现本案同类行为。

典型意义

医师作为诊疗服务过程的主体,必须保证对患者整个诊疗过程全程负责,确保每个环节的安全,整个诊疗服务过程连贯、清晰。目前口腔门诊部、口腔诊所数量越来越多,而这些机构的管理水平参差不齐,部分口腔医疗机构由于门诊量大,且认为口腔诊疗操作多为门诊手术,流程简单,未重视其中的风险,从而忽视了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对于医师仅要求其对患者检查、手术,并未发挥其对医疗质量安全把关的作用。最终导致患者遭受不必要的痛苦,甚至出现严重后果,危及生命。本案中的患者出现的情况并不罕见,但却未能引起医疗机构的重视,只有确保医疗质量安全,才能保证医疗服务的可靠性和有效性。同时,医疗质量安全也是医疗服务规范化发展的重要保障机制。本案对于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为广大口腔医疗行业敲响了警钟,令从业者在以后的执业活动中更加重视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同时也提醒了口腔疾病患者,在选择口腔诊疗服务时,除价格以外更应当重视医疗安全,根据自身药物过敏史及相关信息,关注就医过程,避免不必要的风险,保护自身健康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