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挂靠合同有讲究,拖欠民工工资不可取!
发布日期: 2025-12-11 浏览次数:    来源:司法局  字号:〖
 

案情简介:

2019年至2020年期间,王某通过挂靠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的方式,在承接水电安装工程中,先后拖欠张某等15名农民工工资共计人民币7.8万余元。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1年8月10日向王某下发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后,王某仍未按期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拒不配合调查并逃匿。

调查与处理:

2021年11月26日,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通过实质化提前介入,理清责任主体,为后续诉讼环节顺利进行奠定基础。2023年2月21日,溧阳市公安局以王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追加认定2名农民工工资1万余元,最终认定本案犯罪数额为7.8万余元。承办检察官联合值班律师对王某出示全案证据,逐笔核对发包方向其支付的工程款,告知其不清偿工资的严重后果,促使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危害性,督促其自愿认罪认罚并多方筹措资金支付剩余拖欠的6.3万余元工资,促成工人工资全部清偿,化解工资拖欠矛盾。2023年9月4日,溧阳市人民检察院以王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提起公诉。2023年9月15日,溧阳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王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宣告后,王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律分析:

在建设工程领域,工程挂靠现象十分普遍,需要特别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应在挂靠合同中明确工资发放及实际承担责任的主体,留存账目往来明细,以避免在工人工资发放时存在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造成严重后果且拒不配合支付农民工报酬的实际承包人,应通过刑事手段依法从严打击,有力惩治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典型意义:

工资报酬是农民工辛苦劳作的血汗钱,也是农民工最直接、最核心的利益,保障劳动者及时拿到足额工资,是关系基本民生的大事。单纯的刑事打击、就案办案并不能直接缓解被欠薪者的困难处境。检察机关在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中,除了发挥刑罚的打击震慑作用,更重要的是在于帮助农民工追回被拖欠的工资,增强执法活动的实效性。不因涉案金额少而简化工作、简单办理,而是将帮助农民工拿回血汗钱、救命钱始终作为根本职责与重大使命,在“小案”上下“大功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