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1月12日,溧阳市建设管理中心在对江苏某有限公司承建的某自动化项目生产车间建筑工程工地检查时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两台及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非竖向洞口短边长度≥1500mm未在洞口作业侧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防护栏杆等事故安全隐患未如实记录排查治理情况的行为,并调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开具了《责令暂时停止施工通知书》。2024年1月16日,溧阳市建设管理中心将相关案件线索移交给了溧阳市城建监察大队。
调查与处理:
溧阳市城建监察大队于2024年1月22日向当事人江苏某有限公司送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和《调查(询问)通知书》,随后于2024年1月26日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陶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并接收了其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在2024年1月29日予以立案查处。经调查,江苏某有限公司在某自动化项目生产车间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全部如实记录的情况且未向从业人员通报。
法律分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的规定,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事故隐患是指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是引发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加强对事故隐患的控制管理,对于预防安全事故有重要的意义。俗话说:“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在安全工作中小小的隐患往往可能引发巨大的灾害。无数血与泪的历史教训都反复证明了这一点。事故隐患治理过一次或若干次后,并不等于隐患从此销声匿迹,永不发生了,也不会因为发生一两次事故,就不再重复发生类似隐患和重演历史的悲剧。只要企业的生产方式、生产条件、生产工具、生产环境等因素未改变,同一隐患就会重复发生。甚至在同一区域、同一地点发生与历史惊人相似的隐患、事故,这种重复性也是事故隐患的重要特征之一。本起案件中,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不光事故隐患治理进度滞后,还存在治理情况不记录、不通报等问题,证明其对事故隐患的重复性这一主要特点认识不清,甚至认为记录和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属于“表面文章”,存在明显的侥幸心理。根据墨菲定律,正是因为对小概率事件的普遍忽略,更容易引发大问题、大事故。市住建局对该起案件的查处极大地提醒和震慑了我市范围内建筑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帮助他们紧绷安全生产弦,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时刻牢记“安全生产无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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