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承包的林地,可以随意砍伐树木吗?
发布日期: 2026-01-07 浏览次数:    来源:司法局  字号:〖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29日,溧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接到举报,称有人在溧阳市上兴镇某林地砍伐树木。溧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人员会同市公安局民警到达现场,将违法嫌疑人蔡某抓获带至上兴派出所进行询问调查。蔡某称现场所伐树木是该片林地承包者易某指使其砍伐的。执法人员遂找到易某进行询问,易某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经查,易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安排蔡某砍伐溧阳市上兴镇某林地的林木。经溧阳市林业工作站现场勘验,勘验地块位于溧阳市上兴镇某林地内,被伐树木总株数21株,勘验地块涉及1个林业小班(小班00229号),被伐树种是国外松和麻栎,立木总蓄积3.4417立方米。经溧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评估,被滥伐林木的经济价值为1377元。

调查与处理:

易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安排蔡某砍伐林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案林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较大”:(一)立木蓄积二十立方米以上的;(二)幼树一千株以上的;(三)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四)价值五万元以上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达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巨大”。实施滥伐林木的行为,所涉林木系风倒、火烧、水毁或者林业有害生物等自然原因死亡或者严重毁损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从宽处理。而当事人易某滥伐林木的立木材积为3.4417立方米,远远不足所谓的“数量较大”的刑事立案标准,所以应当对其采取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最终溧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限期补种滥伐林木株数3倍的树木共计63棵(6个月);2.处滥伐林木价值4倍的罚款共计5508元。

典型意义:

现阶段,我国生态环境相对较为脆弱,并且森林覆盖率较低。森林作为人们生存的天然氧吧,对人类的生存具有重要的意义。森林除了为人们的生产生活提供木质原材料外,在保护生态平衡及防止水土流失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森林资源不断减少,不仅造成木材和林副产品短缺,加剧了供需矛盾,而且给生态环境带来了严重的不良后果。一些珍稀的动植物减少甚至灭绝,环境质量下降,水土流失,河库淤塞,旱涝、泥石流等灾害加剧。森林的减少也影响了气候,减少了降水量。此外,森林保护环境、净化空气、吸毒消尘、杀菌灭病的作用也被削弱或消失。总之,生态环境的恶化已向人们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如果再不采取果断措施保护森林,发展和扩大森林资源,而是继续任意破坏,人们就会受到更加严厉的惩罚。所以,对于森林资源的保护工作来说,我们要走出当前我国保护森林资源方面的认知误区,重新认识保护森林资源的重大意义,更好地建立相应的森林资源保护措施,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