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4月18日,交通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袁某某驾驶苏D*****9(绿)小型轿车通过手机软件接单运送一名素不相识的乘客,乘客刚下车时被交通执法人员查获。从事网约车经营必须同时具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双证”缺一不可,而当事人袁某某现场提供不出此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未办理),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调查与处理:
交通执法人员对涉嫌非法营运的车辆苏D*****9(绿)的相关证件及网约车平台接单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并通过询问笔录、注册信息、网约车订单截图等方式,固定违法事实证据。经调查核实,确认当事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而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应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因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保证以后不再从事这样的非法经营活动,依据《江苏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以下简称《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
法律分析:
《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三)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本案中,当事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而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事实成立,证据确凿充分,其行为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并参照《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警告、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
典型意义:
网约车出现已有十多年,已逐渐发展成熟,成为城市客运的重要组成部分,极大方便了群众出行。但从事网约车经营必须同时具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双证”缺一不可。单证网约车属于非法营运,若发生交通事故,不仅司机无法主张合理的停运损失,而且出险时可能面临被拒绝理赔的风险。即使赔付,保险公司也仅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若想成为网约车司机,应当选择合法的网约车平台,并按照《常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细则》的要求,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这不仅是合规运营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障乘客权益、提升服务质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关键措施。如果未取得“双证”或只有“单证”从事网约车经营的,一旦被执法人员查获,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将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将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作为乘客,在日常出行中,要乘坐正规的营运车辆,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作为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切实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对驾驶员及车辆的监管力度,依法依规经营。交通执法部门也将继续打击非法营运行为,保障乘客的出行安全和合法权益,推动网约车行业向合规、健康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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