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繁体版
无障碍浏览
移动端应用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智能问答
登录个人中心
网站首页
要闻动态
魅力溧阳
政民互动
政府信息公开
办事服务
数据开放
信息名称:
关于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贯彻执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产生日期:
2015-10-28
发布日期:
2003-07-22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溧质技监发[2003]58号 各镇、区技术监督站,有关企业: 2003年1月6日,国务院公布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该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现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法[2003]144号“关于贯彻执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及有关问题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节选二OO三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节选 第四条(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
关于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贯彻执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浏览次数:
字号:〖
大
中
小
〗
溧质技监发[2003]58号
各镇、区技术监督站,有关企业:
2003年1月6日,国务院公布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该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现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法[2003]144号“关于贯彻执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及有关问题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节选
二OO三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节选
第四条(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第十七条许可审批部门查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五)项之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规定的,许可审批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注:根据江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苏编办[2002]132号文件精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审批部门指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