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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在流通领域计量器具实施强制检定的通知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产生日期:
2015-10-28
发布日期:
2003-10-15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溧质技监发[2003]77号 关于对流通领域计量器具实施强制检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及个体经营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流通领域使用的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衡器)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流通领域包括商场、商店、超市等商品经销单位,商品、农贸等集贸市场,宾馆、饭店等服务行业单位及个体经营户等。 为进一步规范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社会创造一个放心满意的消费环境,我局决定依法对以上范围的单位及个体经营户使用的计量器具实施强制检定。具体事项如下: 一、各单位及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配合检定人员认真做好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工作。 二、各单位及个人使用的计量器具必须依法经检定合格并加贴强检合格标志后方可使用。
关于在流通领域计量器具实施强制检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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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质技监发[2003]77号
关于对流通领域计量器具
实施强制检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及个体经营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流通领域使用的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衡器)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流通领域包括商场、商店、超市等商品经销单位,商品、农贸等集贸市场,宾馆、饭店等服务行业单位及个体经营户等。
为进一步规范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社会创造一个放心满意的消费环境,我局决定依法对以上范围的单位及个体经营户使用的计量器具实施强制检定。具体事项如下:
一、各单位及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配合检定人员认真做好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工作。
二、各单位及个人使用的计量器具必须依法经检定合格并加贴强检合格标志后方可使用。
三、对拒不执行国家监督管理规定,所使用的计量器具拒不执行强制检定的单位及个人,将按法律程序依法予以查处。
四、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收费统一按国家《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执行。
二OO三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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