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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对医用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的通知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产生日期:
2015-10-28
发布日期:
2003-11-12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常州市溧阳质量技术监督局溧阳市卫生局 溧质技监发[2003]82号 全市各医疗卫生单位: 医用计量器具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医疗质量、人民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强化医用计量器具的管理,确保诊断数据的准确可靠,经溧阳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卫生局研究决定,由溧阳市计量检定测试所从2003年11月17日起,对溧阳市范围内各医疗卫生单位的医用计量器具(如B超诊断仪、X辐射源、心、脑电图仪、医用激光源)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办法》进行计量监督检查和执行强制检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医疗卫生单位使用的医用计量器具必须经过计量检定并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2、各医疗卫生单位接本通知后,要认真配合监督检查及强制检定等工作。对拒 ..
关于对医用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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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溧阳质量技术监督局
溧阳市卫生局
溧质技监发[2003]82号
全市各医疗卫生单位:
医用计量器具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医疗质量、人民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强化医用计量器具的管理,确保诊断数据的准确可靠,经溧阳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卫生局研究决定,由溧阳市计量检定测试所从2003年11月17日起,对溧阳市范围内各医疗卫生单位的医用计量器具(如B超诊断仪、X辐射源、心、脑电图仪、医用激光源)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办法》进行计量监督检查和执行强制检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医疗卫生单位使用的医用计量器具必须经过计量检定并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2、各医疗卫生单位接本通知后,要认真配合监督检查及强制检定等工作。对拒不执行监督管理和强制检定的,市质监局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3、医疗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按苏价费(2003)302号、苏财综(2003)117号《江苏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附检定日程表:
11月17日 市人民医院
11月18日 市中医院(含泓口分院)
11月19日 市第二人民医院、市口腔病防治医院、市激光专科医院
11月20日 市溧城医院、江苏省溧阳经济开发区医院
11月21日 市上黄卫生院、市埭头卫生院(包括后六门诊部)
11月24日 市别桥卫生院、市前马卫生院(包括余桥分院)
11月25日 市绸缪卫生院(包括古渎门诊部)、市后周卫生院、市竹箦卫生院
11月26日 市新昌卫生院(包括蒋店分院)、市周城卫生院
11月27日 市第四人民医院(包括旧县门诊部、强埠分院、大溪门诊部)
11月28日 市上兴卫生院(包括永和分院)、市上沛卫生院(包括汤桥分院)
12月1日 市第三人民医院、市天目湖卫生院(包括茶亭分院)
12月2日 市平桥卫生院、市横涧卫生院
12月3日 市社渚卫生院(包括河口门诊部、河心分院、殷桥分院)
常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溧阳市卫生局
二OO三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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