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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钢材产品标识标注基本要求提醒告知的通知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产生日期:2015-10-28 发布日期:2004-09-2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溧质技监发[2004]56号   各有关企业: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的规定,并依据YB4095-95《热轧再生钢筋》、WB1002-95《拆船板热轧再生钢筋》、GB1499-98《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强制性标准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轧钢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行为,保证不合格产品不出厂,现将钢材产品标识标准基本要求告知如下:   1、原材料进厂验收。各轧钢生产企业应对进厂原材料进行验收,并对不同材质的原材料进行检验、整理、分类,使用合格的原材料按产品标准组织生产。   2、成品出厂必须检验。检验内容为化学元素和物理性能。   3、各轧钢生产企业必须对每批产品进行检验(热轧再生钢筋最高为10吨一个批号,拆船板热轧再生钢 ..
关于钢材产品标识标注基本要求提醒告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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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质技监发[2004]56号
 
 
 
各有关企业: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的规定,并依据YB4095-95《热轧再生钢筋》、WB1002-95《拆船板热轧再生钢筋》、GB1499-98《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强制性标准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轧钢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行为,保证不合格产品不出厂,现将钢材产品标识标准基本要求告知如下:
   1、原材料进厂验收。各轧钢生产企业应对进厂原材料进行验收,并对不同材质的原材料进行检验、整理、分类,使用合格的原材料按产品标准组织生产。
   2、成品出厂必须检验。检验内容为化学元素和物理性能。
   3、各轧钢生产企业必须对每批产品进行检验(热轧再生钢筋最高为10吨一个批号,拆船板热轧再生钢筋最高为10吨一个批号,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最高为60吨一个批号)。检验合格后,应挂标牌,标牌内容应有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厂名厂址、实际重量、生产批号,并出具质量证明书(合格证),质量证明书上须标明厂名、产品名称、执行标准、生产日期、有生产许可证的须标明生产许可证号,还须标明产品批号、牌号、尺寸、数量(支)、重量(kg)、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的实测数据,并加盖企业质量检验合格印章。
   以上基本要求请各轧钢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咨询服务电话7228400,联系人:程国勤。
 
 
 
二〇0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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