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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钢材产品标识标注基本要求提醒告知的通知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产生日期:
2015-10-28
发布日期:
2004-09-28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溧质技监发[2004]56号 各有关企业: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的规定,并依据YB4095-95《热轧再生钢筋》、WB1002-95《拆船板热轧再生钢筋》、GB1499-98《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强制性标准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轧钢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行为,保证不合格产品不出厂,现将钢材产品标识标准基本要求告知如下: 1、原材料进厂验收。各轧钢生产企业应对进厂原材料进行验收,并对不同材质的原材料进行检验、整理、分类,使用合格的原材料按产品标准组织生产。 2、成品出厂必须检验。检验内容为化学元素和物理性能。 3、各轧钢生产企业必须对每批产品进行检验(热轧再生钢筋最高为10吨一个批号,拆船板热轧再生钢 ..
关于钢材产品标识标注基本要求提醒告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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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质技监发[2004]56号
各有关企业: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的规定,并依据YB4095-95《热轧再生钢筋》、WB1002-95《拆船板热轧再生钢筋》、GB1499-98《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强制性标准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轧钢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行为,保证不合格产品不出厂,现将钢材产品标识标准基本要求告知如下:
1、原材料进厂验收。各轧钢生产企业应对进厂原材料进行验收,并对不同材质的原材料进行检验、整理、分类,使用合格的原材料按产品标准组织生产。
2、成品出厂必须检验。检验内容为化学元素和物理性能。
3、各轧钢生产企业必须对每批产品进行检验(热轧再生钢筋最高为10吨一个批号,拆船板热轧再生钢筋最高为10吨一个批号,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最高为60吨一个批号)。检验合格后,应挂标牌,标牌内容应有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厂名厂址、实际重量、生产批号,并出具质量证明书(合格证),质量证明书上须标明厂名、产品名称、执行标准、生产日期、有生产许可证的须标明生产许可证号,还须标明产品批号、牌号、尺寸、数量(支)、重量(kg)、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的实测数据,并加盖企业质量检验合格印章。
以上基本要求请各轧钢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咨询服务电话7228400,联系人:程国勤。
二〇0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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