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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要求热轧带肋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不得使用淘汰设备生产许可证产品的通知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产生日期:
2015-10-28
发布日期:
2004-12-10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溧质技监发[2004] 72号 关于要求热轧带肋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不得使用淘汰设备生产许可证产品的通知各有关企业: 近年来我市轧钢生产企业抓住机遇,加大投入,积极参与市场竞争,轧钢行业总体水平有了明显提高,企业装备不断更新,市场覆盖逐步扩大,企业质量自律意识逐步增强,没有发生一起影响溧阳经济形象的重大假冒伪劣产品案件。但是近一段时期以来,国家加强宏观调控,轧钢行业市场行情出现了较大波动,少数轧钢生产企业一味追求企业效益和市场销售,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放松了对产品质量的管理,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建筑用钢材,少数生产许可证企业也出现了用国家明令淘汰设备及废钢生产许可证产品的行为,这些现象的出现,扰乱了全市轧钢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影响了全市轧钢行业的整体形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二批)》(国家经贸委1999年第16号令)、《热轧带肋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明令禁止生产许可证企业使用淘汰设备生产许可证 ..
关于要求热轧带肋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不得使用淘汰设备生产许可证产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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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质技监发[2004] 72号
关于要求热轧带肋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
企业不得使用淘汰设备生产许可证
产品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近年来我市轧钢生产企业抓住机遇,加大投入,积极参与市场竞争,轧钢行业总体水平有了明显提高,企业装备不断更新,市场覆盖逐步扩大,企业质量自律意识逐步增强,没有发生一起影响溧阳经济形象的重大假冒伪劣产品案件。但是近一段时期以来,国家加强宏观调控,轧钢行业市场行情出现了较大波动,少数轧钢生产企业一味追求企业效益和市场销售,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放松了对产品质量的管理,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建筑用钢材,少数生产许可证企业也出现了用国家明令淘汰设备及废钢生产许可证产品的行为,这些现象的出现,扰乱了全市轧钢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影响了全市轧钢行业的整体形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二批)》(国家经贸委1999年第16号令)、《热轧带肋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明令禁止生产许可证企业使用淘汰设备生产许可证产品。现要求我市热轧带肋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使用淘汰设备及废钢生产许可证产品。
二〇0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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