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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加强气瓶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产生日期:2015-10-28 发布日期:2005-06-2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溧质技监发[2005] 63号  各有关单位:   随着经济的发展,气瓶的使用越来越普遍,涉及各个行业,尤其在化工、机械等企业中应用十分广泛,液化石油气瓶更是走进了千家万户。加强气瓶的安全管理,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工作。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现就加强气瓶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气瓶的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应当制定相应的气瓶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并有专人负责气瓶安全工作,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气瓶安全技术教育;   二、储存充气气瓶的单位应当有专用仓库存放气瓶。气瓶的仓库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三、气瓶或瓶装气体的销售单位应当销售具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制造的合格气瓶和取得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   四、气瓶使用者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关于加强气瓶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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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质技监发[2005] 63号
 
 
各有关单位:
   随着经济的发展,气瓶的使用越来越普遍,涉及各个行业,尤其在化工、机械等企业中应用十分广泛,液化石油气瓶更是走进了千家万户。加强气瓶的安全管理,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工作。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现就加强气瓶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气瓶的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应当制定相应的气瓶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并有专人负责气瓶安全工作,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气瓶安全技术教育;
   二、储存充气气瓶的单位应当有专用仓库存放气瓶。气瓶的仓库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三、气瓶或瓶装气体的销售单位应当销售具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制造的合格气瓶和取得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
   四、气瓶使用者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严格按照有关安全使用规定正确使用气瓶;
  (二)不得对气瓶瓶体进行焊接和更改气瓶的钢印或者颜色标记;
   (三)不得使用已报废的气瓶;
  (四)不得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或直接有罐车对气瓶进行充装;
   (五)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五、为摸清我市工业企业中使用有关盛装易燃易爆和有毒介质气瓶的数量和现状,更好地做好气瓶安全监管工作,请相关企对照《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自查,按要求填报附表,并将自查情况及附表于2005年7月10日前报常州市溧阳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联系电话:7270318—8840。
 
 
二〇0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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