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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对医用计量器具实施强制检定的通知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产生日期:
2015-10-28
发布日期:
2005-12-02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常州市溧阳质量技术监督局溧 阳 市 卫 生局 溧质技监发[2005]99号 各医疗卫生单位: 医用计量器具量值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医疗质量,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强化医用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确保医用计量器具给出的诊断和治疗数据准确可靠,经研究决定,对全市各医疗卫生单位使用的医用计量器具实施强制检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制检定的实施时间从2005年12月12日起,至12月31日前结束。
关于对医用计量器具实施强制检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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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溧阳质量技术监督局
溧 阳 市 卫 生局
溧质技监发[2005]99号
各医疗卫生单位:
医用计量器具量值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医疗质量,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强化医用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确保医用计量器具给出的诊断和治疗数据准确可靠,经研究决定,对全市各医疗卫生单位使用的医用计量器具实施强制检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制检定的实施时间从2005年12月12日起,至12月31日前结束。
二、医用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工作由溧阳市计量检定测试所负责组织实施。
三、各医疗卫生单位使用的医用计量器具必须经计量检定并取得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医用计量器具禁止使用。
四、医用计量器具检定的范围包括心(脑)电图仪、血压计(表)、生化分析仪、氧气吸入器等。
五、医用计量器具的计量检定按国家规定必须缴纳检定费用。检定收费按苏价费(2005)175号、苏财综(2005)42号〈江苏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执行。
希各医疗卫生单位接通知后按要求认真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医用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工作。对拒检和未经检定、超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单位将依法予以查处和曝光。
附:医疗卫生单位强制检定日程表
二OO五年十二月二日 二OO五年十二月二日
附:
医疗卫生单位强制检定日程表
12月12日:市人民医院、市红十字会医疗门诊部、市计划生育指导站
12月13日:市中医院(含弘口分院)、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2月14日:市第二人民医院、市口腔病防治医院、市激光专科医院
12月15日:市溧城医院、市皮肤病防治医院、市经济开发区医院
12月16日:上黄、埭头卫生院、后六东方医院
12月19日:别桥、前马卫生院(含余桥分院)
12月20日:绸缪、后周、竹箦卫生院、古渎医院、常州监狱医院
12月21日:新昌、周城卫生院(含蒋店分院)
12月22日:市第四人民医院(含旧县、大溪门诊部)、强埠医院
12月23日:上兴、上沛卫生院(含永和门诊部)、汤桥医院
12月26日:市第三人民医院、横涧卫生院
12月27日:天目湖、平桥卫生院、茶亭医院
12月28日:社渚卫生院(含河口、河心门诊部)、殷桥骨伤科医院、社渚农场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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