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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切实加强瓶装气体充装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产生日期:2015-10-28 发布日期:2006-04-0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溧质技监发[2006]27号  市各瓶装气体充装单位、各气瓶检验检测机构:   为认真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现就切实加强气瓶充装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气瓶充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任命人员的和应急责任人员必须到岗到位,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安全措施有效落实。   二、气瓶充装操作人员检验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按照气瓶充装操作规程规范作业,严禁无证人员上岗操作。   三、在用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必须在检测有效期内,且安全可靠,坚决杜绝“带病”设备运行,不得充装非自有瓶及非托管瓶,严禁充装“过期瓶”、“报废瓶”。   四、严格执行气瓶充装前检查,充装后复验制度,并认真做好台帐,做到对充装后的气瓶逐只复查并可追踪查验。
关于切实加强瓶装气体充装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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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质技监发[2006]27号
 
 
市各瓶装气体充装单位、各气瓶检验检测机构:
   为认真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现就切实加强气瓶充装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气瓶充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任命人员的和应急责任人员必须到岗到位,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安全措施有效落实。
   二、气瓶充装操作人员检验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按照气瓶充装操作规程规范作业,严禁无证人员上岗操作。
   三、在用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必须在检测有效期内,且安全可靠,坚决杜绝“带病”设备运行,不得充装非自有瓶及非托管瓶,严禁充装“过期瓶”、“报废瓶”。
   四、严格执行气瓶充装前检查,充装后复验制度,并认真做好台账,做到对充装后的气瓶逐只复查并可追踪查验。
   五、各气瓶检验检测机构,不得重复检测报废气瓶、无铭牌或铭牌不清的气瓶,对可检验检测的气瓶,逐只做好数据台账。对检验检测的报废气瓶应向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办理有关报废手续。
   各瓶装化气体充装单位接通知后,对照“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及充装操作规程,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对存在的问题立即整改,对存在的安全隐患立即消除。我局将不定期对各瓶装气体充装单位的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对违法行为将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〇0六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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