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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转发<溧阳市茶叶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产生日期:2006-04-07 发布日期:2006-04-2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转发《溧阳市茶叶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各分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  由我局、市农林局、质监局等部门联合制定的《溧阳市茶叶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发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0六年四月九日     附:茶叶经营者违法行为及处理的法律依据      主题词:茶叶市场专项行动 工作意见 抄报:常州市溧阳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06年4月10日印发打印:叶勇      校对:杨惠娟      &n ..
关于转发<溧阳市茶叶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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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溧阳市茶叶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分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

由我局、市农林局、质监局等部门联合制定的《溧阳市茶叶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发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0六年四月九日 

附:茶叶经营者违法行为及处理的法律依据

主题词:茶叶市场专项行动 工作意见 

抄报:

常州市溧阳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06年4月10日印发

打印:叶勇      校对:杨惠娟          校核:陈金龙———————————————————————————

溧阳市茶叶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意见

茶叶是我市的传统优势产业,也是农村经济的一大支柱产业。加快茶叶产业发展是优化农业农村经济结构的需要,也是改善生产环境,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我市的茶叶交易市场已日趋繁荣,但有些经营者存在竞争的无序性。为推进我市茶叶产业经济稳步健康发展,维护我市茶叶生产经营秩序,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和广大茶农的合法权益,经常州市溧阳工商行政管理局、溧阳市农林局、常州市溧阳质量技术监督局研究决定,从3月下旬至6月中旬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茶叶市场专项整治,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整治范围:

在我市境内从事茶叶生产、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以及茶叶包装物品的印刷和销售的单位和个人。

二、整治重点:

苏浙皖边界市场茶叶交易区及城区相关场所等。

三、整治内容:

(一)无照经营行为;

(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三)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行为;

(四)仿冒他人已知名的茶叶包装、剽窃他人设计图案的行为;

(五)欺骗误导购买者和消费者行为;

1、以外地茶叶原料经加工后冒充本地茶叶销售;

2、以不标准衡器称重计量;

3、在新茶中掺入陈茶后以新茶销售;

4、以不真实的演讲或说明等进行虚假宣传;

5、以其它方法实施的误导或欺骗行为。

(六)不正当竞争行为;

1、在茶叶包装上仿造、冒用或者使用无效的认证标志,名优标志或者专利标注;

2、在茶叶包装上使用与实际所获不符的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或者专利标注;

3、在茶叶包装上或包装内仿造或者冒用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许可证号、准产证号或者监制单位;

4、对茶叶的生产日期和失效日期不标注或不作真实的标注;

5、茶叶的规格、等级、数量等与标注的不符;

6、谎称自己经销的茶叶有生产、种植基地或生产种植基地的茶叶与实际经销的茶叶不符;

7、茶叶包装上应当标明的内容未按规定标明;

8、对茶叶的价格、质量、等级、时效、产地、生产者、获奖、获证等情况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9、强迫他人同自己交易;

10、单独或联合排挤竞争对手;

11、以商业贿赂手段从事茶叶经营;

12、其它有关法律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整治步骤:

1、调查摸底阶段(3月28日-4月3日),各单位要结合辖区内的实际情况,通过经济户口、走访等多种形式对辖区内的茶叶生产经营情况开展全面的调查摸底,切实掌握基本情况,为下阶段的专项整治打好基础。

2、宣传发动阶段(4月4日-4月10日),各单位要通过新闻媒体、行业会议、走访等形式,把政府开展茶叶市场专项整治的目的、意义及整治重点宣传到经营者和广大茶农,使其知晓有关法规,提高整改的自觉性。

3、自查自纠阶段(4月11日-5月10日),在宣传发动基础上,用一个月时间,让经营者对照整治内容,开展自查自纠。各职能部门要根据职责认真接受经营者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咨询,积极搞好服务,帮助经营者规范经营行为,解决存在问题,促使一批经营户及早规范经营行为。

4、专项整治阶段(5月11日-6月10日),根据本次专项整治的内容,结合调查摸底的情况,各单位要有步骤地开展整治工作,率先选择一批重大、典型案件进行重点突破,予以严厉查处并曝光,形成整治的规模和声势,对茶叶交易中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要进行重点查处。

5、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专项整治结束后,各单位要认真总结这次专项整治行动的具体做法、成果和经验,进一步分析茶叶产销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建立茶叶市场专项整治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开展活动,要公布举报电话,经常性开展检查,落实茶叶市场长效管理。

五、几点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茶叶市场专项整治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促进职能到位,树立执法权威的有效手段。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本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认真组织,精心部署,争取在监管领域、案件数量、质量等方面有新的突破。

2、突出重点,查处一批大要案。各单位要根据方案突出整治行动的重点内容,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进行集中打击,营造执法氛围,增强执法效果。要主动出击,深挖案源,不断突破新的监管领域,要充分发挥12315等举报投诉的作用,发动群众举报,提供案件线索,发现、查处一批大要案。

3、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各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能,做到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协同作战,扎实开展工作,并主动加强与公安、城管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形成执法合力。要根据查处茶叶交易中的违法行为的特殊性,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取得他们的支持和配合,排除执法阻力。

4、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在本次行动中,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行政,同时注意工作方法和执法形象,做到教育和处罚相结合。

5、注重宣传。各单位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充分发挥宣传报导的作用,扩大社会影响。对整治过程中查获的大要案件、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介予以宣传曝光,营造执法氛围,树立执法权威。

常州市溧阳工商行政管理局

溧阳市农林局

常州市溧阳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OO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茶叶经营者违法行为及处理的法律依据

为规范茶叶市场、促进茶业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茶叶经营中有关违法经营及处理依据归纳如下:

一、从事茶业生产者或经销者(以下称经营者)应根据规模大小,分别领取公司、个人独资、合伙等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违者将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从事茶叶生产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向市场任一经销商经销自己生产的茶叶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要求,对需包装的茶叶包装(盒或袋等)进行标注;经销商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需求对所进茶叶质量及包装进行验收,保证销售环节中包装使用的合法。违者将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五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从事茶叶经营者在制作茶叶包装时应不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仿冒他人已知名的茶叶包装,不剽窃他人设计的图案等。违者将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五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茶叶经营者应按照公平公正、诚实使用的原则从事茶叶经营,不得以下列行为欺骗误导购买者和消费者:

1、以外地茶叶原料经加工后冒充本地茶叶销售;

2、以不标准衡器称重计量;

3、在新茶中掺入陈茶后以新茶销售;

4、以不真实的演讲或说明等进行虚假宣传;

5、以其它方法实施的误导或欺骗行为。

违者将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六十条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等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茶叶经营者不得从事法律禁止的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

1、在茶叶包装上仿造、冒用或者使用无效的认证标志,名优标志或者专利标注;

违者将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等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在茶叶包装上使用与实际所获不符的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或者专利标注;

违者将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二十三条、《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等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在茶叶包装上或包装内仿造或者冒用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许可证号、准产证号或者监制单位;

违者将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江苏省相关规定及(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二十三条、《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等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对茶叶的生产日期和失效日期不标注或不作真实的标注;

违者将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及(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二十三条、《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等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茶叶的规格、等级、数量等与标注的不符;

违者将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及(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二十三条、《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等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6、谎称自己经销的茶叶有生产、种植基地或生产种植基地的茶叶与实际经销的茶叶不符;

违者将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及(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等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7、茶叶包装上应当标明的内容未按规定标明;

违者将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及(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二十三条、《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等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8、对茶叶的价格、质量、等级、时效、产地、生产者、获奖、获证等情况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违者将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及(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9、强迫他人同自己交易;

违者将分别依据《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0、单独或联合排挤竞争对手;

违者将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及(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11、以商业贿赂手段从事茶叶经营;违者将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及《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茶叶经营者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分别由相关行政机关按有关法律法规定处理。

常州市溧阳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0六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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