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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做好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QS)和编号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产生日期:2015-10-28 发布日期:2006-08-2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各有关生产许可证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其产品或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QS)和编号。为了做好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QS)和编号的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2005年11月1日以后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或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QS)和编号的工作。   二、2005年11月1日以前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年内,完成在其产品或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QS)和编号的工作。   三、逾期仍未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标注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请各生产许可证企业高度重视生产许可证标志(QS)和编号的标注工作,如有疑问可与溧阳质监局质量科联系。联系人:吴国荣;联系电话:0519-7270318转8837。     附:
关于做好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QS)和编号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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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生产许可证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其产品或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QS)和编号。为了做好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QS)和编号的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2005年11月1日以后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或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QS)和编号的工作。
   二、2005年11月1日以前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年内,完成在其产品或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QS)和编号的工作。
   三、逾期仍未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标注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请各生产许可证企业高度重视生产许可证标志(QS)和编号的标注工作,如有疑问可与溧阳质监局质量科联系。联系人:吴国荣;联系电话:0519-7270318转8837。
 
    附:标志式样及质量安全标志绘制说明
 
 
二〇0六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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