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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对医用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的通知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产生日期:
2015-10-28
发布日期:
2007-11-23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常州市溧阳质量技术监督局溧阳市卫生局 溧质技监发[2007]89号 各医疗卫生单位: 医用计量器具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医疗质量、人民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强化医用计量器具的管理,确保诊断数据的准确可靠。经溧阳质量技术监督局与溧阳市卫生局研究决定,由溧阳市计量检定测试所从2007年11月29日起,对溧阳市范围内各医疗卫生单位的医用计量器具(CT B超诊断仪、X辐射源、心脑电图仪、心电监护仪、生化分析仪、医用激光源、血压计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办法》进行计量监督检查和执行强制检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医疗卫生单位使用的医用计量器具必须经过计量检定并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2、各医疗卫生单位 ..
关于对医用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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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溧阳质量技术监督局
溧阳市卫生局
溧质技监发[2007]89号
各医疗卫生单位:
医用计量器具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医疗质量、人民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强化医用计量器具的管理,确保诊断数据的准确可靠。经溧阳质量技术监督局与溧阳市卫生局研究决定,由溧阳市计量检定测试所从2007年11月29日起,对溧阳市范围内各医疗卫生单位的医用计量器具(CT B超诊断仪、X辐射源、心脑电图仪、心电监护仪、生化分析仪、医用激光源、血压计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办法》进行计量监督检查和执行强制检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医疗卫生单位使用的医用计量器具必须经过计量检定并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2、各医疗卫生单位接本通知后,要认真配合监督检查及强制检定工作。对拒不执行监督管理和强制检定的,溧阳质监局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3、医疗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按苏价费(2005)175号、苏财综(2005)42号《江苏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常州市溧阳质量技术监督局 溧阳市卫生局
二〇0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二〇0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
医用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日程表
11月29日 市第二人民医院、市红十字会医疗门市部
11月30日 市溧城医院、市人民医院
12月3日 江苏溧阳经济开发区医院、市人民医院
12月4日 市口腔病防治医院、市中医院
12月5日 市激光专科医院、市中医院(含泓口分院)
12月6日 市埭头卫生院、东方医院、市上黄卫生院
12月7日 市别桥卫生院、市绸缪卫生院
12月10日 市前马卫生院(含余桥分院)、市竹箦卫生院
12月11日 常州监狱医院、市后周卫生院、古渎门诊部
12月12日 市周城卫生院、市新昌卫生院(含蒋店分院)
12月13日 市社渚农场医院(含殷桥分院)
12月14日 市社渚卫生院(含河口、河心卫生院)、强埠卫生院
12月17日 市上兴卫生院(含永和分院)、市上沛卫生院(含汤桥分院)
12月18日 市第四人民医院(含旧县、大溪门诊部)、茶亭卫生院
12月19日 市第三人民医院、市横涧卫生院
12月20日 市天目湖卫生院、平桥卫生院、
12月21日 市皮肤病防治中心、市计划生育指导站、市防疫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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