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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通联工作的几点意见
索 引 号:
014143563/2008-00015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广发[2004]9号
发布机构:
市广电局
产生日期:
2004-05-14
发布日期:
2008-03-14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加强通联工作的五点意见
关于通联工作的几点意见
溧广发[200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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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加强通联工作,促进广大通讯员写稿投稿积极性,提高广播电视新闻宣传质量,经我局研究决定,特对通讯员来稿稿费发放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一、广播中心用稿发放标准:
1、消息类:200字以下的简讯,每篇5元;200字至400字,8元;400字以上10元。
2、言论、通讯、专稿等,1000字以内15元;1000字以上20元。
二、电视新闻中心用稿发放标准:
1、口播新闻每篇8元,简讯每篇5元;
2、图像新闻每条20元,简讯每篇10元;
3、鼓励通讯员及时提供新闻线索,由通讯员提供新闻线索并参与拍摄的社会新闻,可挂通讯员姓名并按口播稿给稿费。
三、积极鼓励特约记者、通讯员参加广电系统一年一度的好新闻评选活动。如获常州市以上各级政府奖的,按局规定发放奖金。
四、通讯员要严格遵守“新闻道德规范”,坚持弘扬主旋律,严格禁止以采访名义,到被采访单位索取钱、物,自觉维护新闻工作者的形象。
通讯员所采写的新闻稿件必须真实,原则需本单位盖章。坚决杜绝失实新闻,如采写假新闻或失实新闻,责任自负。
五、本意见自2004年起执行,以前所发相关类文件一律废止。
二〇0四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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