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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 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转变政府部门职能,切实改进机关工作作风,优化服务质量,提高行政效能,推进局机关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提高办事效率,增强服务功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行政效能建设总体要求和市纪委、监察局《关于在全市党政机关实行工作日午间禁止饮酒的规定》的通知,结合我局实际情况,按照“团结、务实、廉洁、高效”的原则,具体明确地规定机关的办事规程和行为准则。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全体机关行政、事业干部和工作人员。
二、禁止工作日午间饮酒制度
第三条:为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局机关工作人员禁止在工作日午间和执行公务或值班期间饮酒。
第四条:对违反规定的,经查实后,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三、会议学习制度
第五条:根据上级要求,结合形势、任务,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安排好政治、理论及业务学习,做到计划、时间、内容、人员四落实。
第六条:每周一上午为局长办公会议(例会),局党委会每月召开一次。每周坚持半天学习,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每月集中学习一次(可与会议相结合),此外,每周个人保证不少于3小时的自学时间。
第七条:全体同志必须自觉遵守学习制度,积极参加集体学习,除参加上级召开的会议或出差,因病因事请假外,一律不得无故缺席,并坚持做好学习记录。
四、勤政廉政制度
第八条:根据中央和省、市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认真分析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我局行风建设的状况,及时制定具体的贯彻落实意见,并认真执行。
第九条:局党政主要领导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负总责。分管领导根据工作分工,对其职责范围和分管科室的党风建设和行风建设负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条:党风廉政建设和本局行风建设实行首长负责制,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级抓一级,一级考一级。党政领导负责对各科室的同志就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建立和实行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报告制度,领导干部执行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党员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责任制的应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五、作息值班制度
第十三条:自觉遵守机关作息时间。上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打扑克、不下象棋、不办私事,严禁在工作时间到浴室洗澡。考勤由办公室负责,年终进行综合评比。
第十四条:所有机关、事业人员均应按规定时间轮流参加节假日值班,坚守岗位,保持警惕,履行职责,及时处理突发事项,如遇特殊情况,在职权范围内难以处置的,应及时向局领导汇报。
六、请假销假制度
第十五条:局机关及“两办”工作人员休假或病事假,都应履行请销假手续。
第十六条:休假或请病事假,一天以内向分管领导请假,二天以上须向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请假,并告知办公室。副局长向局长请假,局长、书记向市委、市政府领导请假。
第十七条:休假或病事假,一天以内实行口头请销假、二天以上必须写书面请假条,并告知地点、时间和联系方法,领导批准后交办公室备案。
七、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档案资料管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档案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文书档案、业务档案和人事档案的建档立卡、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及查档工作。
第十九条:外调人员来机关查档,由办公室按规定接待查阅,人事档案材料外借,应按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程序和规定办理,经批准借出的档案应限期归还。
第二十条:文书档案资料集中统一管理、妥善保管,并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霉、防蛀工作。档案室和档案柜内确保安全、整洁。
八、卫生制度
第二十一条:适时到包干路段打扫卫生、清刷乱张贴,确保包干路段卫生整洁。
第二十二条:绿化、美化公共环境,搞好办公区内的公共卫生,维持好机关的办公秩序。
第二十三条:严格执行公共场所卫生承包责任制度。会议室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保持室内和公共场所整齐、清洁、无积尘、无蛛网、无痰迹、墙面无剥脱、不留卫生死角,楼道畅通,无杂物堆放。
第二十四条:室外环境整洁清新,不乱倒污水、乱扔杂物、乱堆乱放,无积水。
第二十五条:厕所清扫保洁由值日人负责,做到无积便和尿垢,无明显臭味。
九、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切实加强各项资金的管理和安全防盗措施。坚持财务公开,增强透明度,局机关财务每半年向局长办公会议通报一次,年终将财务收支情况向局机关全体人员公布一次。
第二十七条: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原则。严格公务费用报批手续,所有发票单据,须有经手人签字并注明用途经局长审批后方可报销。数额较大的支出事先须经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由局长签字同意后方可支付。如不符上述规定,会计应予拒付。
第二十八条:学习费用的报销。鼓励在职人员参加各类学习。对在职人员参加各类大专以上学习的,给予报销一次学费的机会,其报销标准为学费的80%。局在职人员报考职称的,待取得职称证书后据实报销(食宿费自理)。
第二十九条:局在职人员外出开会、公务等,其住宿费用标准为:局领导100元,其他人员80元,超支自理。如由召集会议单位统一安排的,其住宿费用据实报销。
第三十条: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节约用电、用水,杜绝一切不必要的浪费。打字复印由办公室扎口管理,加强对电话使用的管理,人均电话费每人每月30元(不包括电话月租费),一年度结算一次,超支自理,节约转下年使用。
十、机关接待陪客用餐规定
第三十一条:所有用餐由办公室负责安排。各基层单位来局办事需用餐的,在就近饭店安排工作餐,按每人每餐15元的标准执行;有关业务单位来局检查工作,原则上就近饭店用餐,按每人每餐30元的标准执行,由分管领导和相应科室负责接待;上级或相关单位领导来局检查、指导工作,用餐地点由办公室视情而定,并报局长批准,按每人每餐50元的标准执行,由局长(书记)或分管领导负责接待。
第三十二条:局领导及机关工作人员因公下基层需用餐时,一律安排工作餐,按每人每餐15元的标准执行。
十一、附 则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列入对本局机关干部和工作人员岗位考评,并作为年终总结评比先进和考评奖励的重要依据,务请机关全体人员认真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