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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2005年度交管所征收规费执行标准和收费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43520/2008-00002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溧交发[2004]85号 发布机构:交通运输局
产生日期:2004-12-29 发布日期:2008-03-1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2005年度交管所征收规费执行标准和收费办法
关于2005年度交管所征收规费执行标准和收费办法的通知
溧交发[2004]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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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交管所: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2005年营运车辆、船舶交通规费征收标准和办法通知如下:
      一、征收标准
      1.货运汽车按每吨每月15元运管费和25元货物附加费标准征收。载重量不足半吨的,按半吨计征;半吨以上(含半吨)按一吨计征。
      2.船舶按核定C级吨位每吨每月1.2元运管费和B级吨位每吨每月2.5元货物附加费标准征收。凡被力祥航运公司吸纳的船舶,交管所一律停止征收。
      3.乡镇从事客运的区间客车,暂时由交管所征收,征收标准不变(即:6—8座按每座每月8元;9—15座按每座每月5元;16—30座按每座每月4元征收运管费,并按每座每月72元征收客票附加费,征费座位不含驾驶员座位)。
      4.从事搬运装卸、运输服务业(指货运委托、客运代办、联运服务、货物包装、仓储理货、存货),按营业收入的0.8%征收运管费;对营收难以确定的,也可以参照有关部门核定的营收总额,按0.8%的标准额计征。
对非机动车辆仍按每辆每月5元运管费和20元货物附加费标准征收。
      5.手扶拖拉机(含方向盘式小四轮拖拉机),从今年起免征运输管理费,但货物附加费、养路费仍按原来的标准征收,即:货物附加费每辆每月25元,对从事运输又从事农业生产的手扶拖拉机全年按8个月即400元征收养路费,从事专业运输的手扶拖拉机(含方向盘式小四轮拖拉机),全年一次性按每辆500元征收养路费。
      三轮汽车从今年起免征运管费、货物附加费,对从事田间作业和非营业运输的三轮汽车免征养路费,从事营业性运输全年仍按1000元征收养路费。半吨以上不满一吨的农四轮,仍按每辆每月15元运管费和25元货物附加费标准征收,一吨以上的比照货运汽车标准征收。
      摩托车(含侧三轮、二轮、轻便)的养路费,全年一次性分别按:侧三轮摩托车每辆260元、二轮摩托车每辆170元、轻便摩托车每辆140元的标准征收养路费。
      小三轮客车(除驾驶员外,两个客位)和具有小型带货功能的三轮摩托车,按每辆全年400元征收养路费。革新三轮机动车全年一次性每辆1700元征收养路费。
      二、征收办法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项交通规费征收(有明确分工的除外)应由车、船籍所在地交管所负责征收。对超过规定期限,属查补范围的可以补当月以前的规费。
      2.新增车辆和船舶从领证之月起,按标准征收。不足半个月按半个月计征。超过半个月按全月征收。
      3.征收标准及办法,如本文未涉及的有关征收标准由局负责解释。以后如遇有关政策调整,将按新规定执行。
      三、在征收中应注意的问题
      1.各交管所必须保证政令畅通,严格执行征收标准,不得任意减免、优惠和提高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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