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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市交通局关于明确交管所规费征收工作中几个问题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43520/2008-00005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交发[2005]5号
发布机构:
交通运输局
产生日期:
2005-01-10
发布日期:
2008-03-16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交通局明确交管所规费征收工作中几个问题
市交通局关于明确交管所规费征收工作中几个问题的通知
溧交发[200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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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交管所:
自局《2005年度交管所规费执行标准和收费办法的通知》(溧交发[2004]85号)文件下发后,大部分交管所能较好地执行这一文件,但也有个别交管所未能严格执行规费征收的有关规定。为严肃征收纪律,保证政令畅通,保障正常的征收秩序,现就规费征收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对货运汽车一次性缴纳全年交通规费的,仍按全年标准征收,但中途由于特殊情况发生报停的(包括因病、交通事故、汽车损坏无法营运等),凭有关报停手续(营运货车全年报停不得超过三个月)到原缴费单位退付报停期间的交通规费。具体操作手续:
(1)如原开具的票据,在恢复营运后还需继续使用的,凭原开具的发票联复印件和有关报停手续退付报停期间的交通规费。
(2)如原开具的数据,在报停时间内不再涉及其他月份的,收回原始票据和缴讫证联(对单位已作报销的原始票据,可凭原始票据报销复印件和单位证明),到原征收单位退付已收规费。
(3)对需要办理报停手续的汽车,一律凭有关报停单,在报停之月起5日前,到运输管理处再次办理停营运手续。凭运输管理处的停征营运规费申请表,免征停运期的交通规费。
二、对货运汽车以外的各种车辆,征收标准严格按照局征收标准执行。
三、对属我市户籍、领用外地牌照的车辆,仍按我市标准执行。
四、对摩托车一律按标准征收,不得将摩托车按轻便摩托车标准征收;不得减少月份征收。对确属下半年以后新增的摩托车、并能提供新办有效证照的,可以按实际月份折算征收。
五、各交管所一律不准另列优惠标准,对擅自改变征收标准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一律严肃处理。
以上通知,望认真遵守执行。
二○○五年一月十日
主题词
:
规费
征收
通知
溧阳市交通局办公室
2005年1月13日印发
共印4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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