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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征收2007年度五小车辆养路费的通告
索 引 号:014143520/2008-00008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溧交发[2006]72号 发布机构:交通运输局
产生日期:2006-12-20 发布日期:2008-03-2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交通局征收2007年度五小车辆养路费的通告
关于征收2007年度五小车辆养路费的通告
溧交发[2006]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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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江苏省公路条例》、《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江苏省财政厅、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养路费征稽工作规范管理行为的通知》和《常州市五小养路费征收行为规范》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2007年度五小车辆养路费的征收工作,特通告如下:

一、我市所有五小车辆(即二轮摩托、轻便摩托、侧三轮、小三轮、正三轮、拖拉机及革新三轮机动车),请于2007年3月31日前到当地交管所按年度一次性缴纳2007年度养路费;逾期缴纳者,除责令补缴规定费额外,还须加征滞纳金及罚款。

二、滞纳金均按累计天数计征,其中二轮摩托、轻便摩托、侧三轮每逾交一日按年标准的1%征收滞纳金,小三轮、正三轮、拖拉机、革新三轮机动车每逾交一日按月标准的1%征收滞纳金。连续拖欠、漏逃养路费三个月以上的,处应缴养路费额度的50%罚款;连续拖欠、漏逃养路费六个月以上的,处应缴养路费额度的100%罚款。

三、我市五小车辆养路费的征收标准和滞纳金征收标准:凡在2007年3月31日前缴纳2007年度养路费的,摩托车按每辆每年170元、轻便摩托车按每辆每年140元的标准征收养路费;凡在2007年3月31日后缴纳的:摩托车每逾交一日,按每日1.7元、每月51元的标准加征滞纳金;轻便摩托车每逾交一日,按每日1.4元、每月42元的标准加征滞纳金。(其他车辆征收标准和滞纳金征收标准详见附表)。

四、2007年,我局将使用常州市交通局五小车辆养路费征收微机管理系统,对我市所有五小车辆的2006年及2007年养路费缴纳情况进行数据存档,并对其进行追踪管理。

五、五小车辆缴纳养路费后,我局将开具缴讫票证与缴讫标志,并及时将车辆缴费信息录入五小车辆养路费征收管理系统,各车主应当将缴讫标志张贴在车身明显部分,并随车携带缴讫票证,以备查验。

六、自2007年4月1日起,我局将加强对五小车辆养路费的征收稽查力度,对查获的未按时缴纳2006年度、2007年度养路费的五小车辆,我局除责令其补缴养路费外,并视情将分别给予暂扣车辆,加收滞纳金、罚款等处罚;对有逃缴、偷漏养路费行为的五小车辆,我局将根据常州市五小车辆养路费征收管理系统所提供的数据,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有抗缴、拒缴养路费的有关人员,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交通执法人员在上路稽查过程中,可能给各位市民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通告。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主题词:征收  五小车辆养路费  通知                                             

溧阳市交通局办公室                                            2006年12月13日印发

                                                                      共印20份

 

                                            

 

 

附表:江苏省五小车辆养路费征收标准

 

项         目

计算单位

费额标准

滞纳金标准

(2007年4月1日起)

备注

1、小三轮客车(两客位)

每辆每月

40 元

每逾一日0.4元,日数以月为段累计。

可按年度十个月一次计征

2、正三轮摩托车

每辆每月

100 元

每逾一日1元,日数以月为段累计。

可按年度十个月一次计征

3、侧三轮摩托车

每辆每年

260 元

每逾一日2.6元,每月78元。

 

4、二轮摩托车

每辆每年

170 元

每逾一日1.7元,每月51元。

 

5、轻便摩托车

每辆每年

140 元

每逾一日1.4元,每月42元。

 

6、革新三轮机动车

每辆每月

170 元

每逾一日1.7元,日数以月为段累计。

可按年度十个月一次计征

7、手扶拖拉机

每辆每月

50 元

每逾一日0.5元,日数以月为段累计。

农业的按年度八个月一次计征,营运的按年度十个月一次计征

8、方向盘式拖拉机

每吨每月

160 元

每逾一日1.6元,日数以月为段累计。

 

 

收费依据: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交通厅(苏财综(2000)145、苏交公(2000)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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