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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市运管处、各镇(区)交(运)管所:
根据有关继续征收2008年各项交通规费的规定,为抓好2008年规费征收工作,坚持依法征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通知如下:
一、征收标准:
1.营运货车按每吨每月15元运管费和25元货物附加费标准征收。不足半吨的(含半吨),按半吨计征;超过半吨不足一吨的,按一吨计征;对于20吨以上的营运货车,20吨以上部分减半征收运管费和货物附加费。
半吨以上不满一吨的农四轮,按每辆每月15元运管费和25元货物附加费标准征收;一吨以上的比照货运汽车标准征收。
2.从事乡镇客运的区间客车规费,暂由各镇运管所负责征收,征收标准不变(即:6-8座按每座每月8元;9-15座按每座每月5元;16-30座按每座每月4元征收运管费,并按每座每月72元征收客票附加费,征费座位不含驾驶员座位)。
3.从事搬运装卸、港口码头、运输服务业(指货运委托、客运代办、联运服务、货物包装、仓储理货、存货)的,按营业收入的0.8%征收运管费;对营收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有关部门核定的营收总额,按0.8%的标准计征运管费。对从事以上项目的水上作业的水路运管费可按营业收入的1.5%征收水路运管费。
从事搬运装卸的非机动车辆按每辆每月5元运管费和20元货附加费的标准征收。
4.手扶拖拉机(含方向盘式小四轮拖拉机),免征运输管理费,货物附加费、养路费仍按原标准征收,即:货物附加费每辆每月25元;对从事运输又从事农业生产的手扶拖拉机全年按8个月即400元征收养路费,从事专业运输的手扶拖拉机(含方向盘式小四轮拖拉机),全年一次性按每辆500元征收养路费。
方向盘式拖拉机,免征运输管理费,其他规费按核定吨位征收。
5.小三轮客车(两个客位)按每辆全年400元征收养路费;正三轮摩托车(三机)按每辆每年1000元征收养路费;革新三轮机动车全年一次性按每辆1700元征收养路费。
6.摩托车(含侧三轮、二轮、轻便)的养路费,实行全年一次性缴纳,3月31日前缴纳的,侧三轮摩托车每辆260元,二轮摩托车每辆170元,轻便摩托车每辆140元的标准征收养路费;凡在3月31日后缴纳养路费的车辆,除责令补缴规定费额外,每逾一日,处以应缴费额0.5%的滞纳金。(有关五小车养路费征收通告另行发文)
二、征收办法:
1.除摩托车外,其他车辆规费一律由车籍所在地各镇(区)交(运)管所进行属地征收(除有明确分工的外,车籍所在地按照市政府2007年新调整的乡镇区划进行确认)。对于领外地牌照的本地人车辆,凭驾驶员身份证住址进行属地征收;对超过规定期限、属查补范围的,各征费单位可以补征当月以前的规费。
2.对于领外地牌照的本地人的车辆,按我市的征收标准征收各项规费。
3.新增车辆从领证之月起,按标准征收。不足半个月按半个月计征,超过半个月按全月征收。
4.2008年起,摩托车养路费征收将不再发放和使用“养路费缴讫张贴标志”(贴花),征收人员在路查过程中一律使用五小车辆养路费征收管理系统。
5.以上征收标准及办法,如本文未涉及的按政策文件规定办理。以后如遇有关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三、征收纪律及要求:
1.各征费单位必须严格规费征收纪律,确保规费应征不漏,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不得擅自降低、优惠或提高规费征收标准及数额,不得抢征规费。源头检查时,有发现违反规费征收制度及规定的,除就地补足应缴规费外,应将有关情况及票据复印件等材料汇总到运管处,由运管处对照有关的规费征收管理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责任,并将处理情况书面报交通局。
2.各征费单位在规费征收过程中,严禁对任何车辆使用“红冲”的方法来变相降低征收标准及数额。
3.对辖区内汽车征收的交通规费,必须使用微机票,不得使用手工票。对五小车辆征收规费,可以使用手工票,但具备条件的单位原则上应使用微机票。
4.防洪保安资金仍按原来的标准和办法执行。
5.摩托车养路费从1月1日起开始征收,谁查谁征。除摩托车以外的五小车辆规费自4月16日起开始互查,谁查谁补。
6.各征费单位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对在规费征收过程中,有滥用职权、敲诈勒索、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将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对逃缴、漏缴、伪造、转借有效票证、抗拒检查等不法行为者,除补征交通规费外,还要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特此通知。
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主题词:规费征收 执法标准 收费办法 通知
溧阳市交通局办公室 2007年12月14日印发
共印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