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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交管所: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2007年营运车辆、船舶交通规费征收标准和办法通知如下:
一、征收标准:
(1)货运汽车按每吨每月15元运管费和25元货物附加费标准征收。不足半吨的(含半吨),按半吨计征;超过半吨不足一吨的,按一吨计征;对于20吨以上的营运货车,20吨以上部分减半征收运管费和货物附加费。
(2)乡镇从事客运的区间客车,暂时由交管所征收,征收标准不变(即:6-8座按每座每月8元;9-15座按座每月5元;16-30座按每座每月4元征收运管费,并按每座每月72元征收客票附加费,征费座位不含驾驶员座位)。
(3)从事搬运装卸、运输服务(指货运委托、客运代办、联运服务、货物包装、仓储理货、存货)业的,按营业收入的0.8%征收运管费;对营收难以确定的,也可以参照有关部门核定的营收总额,按0.8%的标准计征运管费。对从事以上项目的水上作业的水路运管费可按营业收入的1.5%征收水路运管费。
非机动车辆仍按每辆每月5元运管费和20元货附加费的标准征收。
(4)手扶拖拉机(含方向盘式小四轮拖拉机),免征运输管理费,但货物附加费、养路费仍按原来的标准征收,即:货物附加费每辆每月25元;对从事运输又从事农业生产的手扶拖拉机全年按8个月即400元征收养路费,从事专业运输的手扶拖拉机(含方向盘式小四轮拖拉机),全年一次性按每辆500元征收养路费。
对方向盘式拖拉机,从今年起免征运输管理费,其他规费按核定吨位征收。
(5)三轮汽车继续免征运管费、货物附加费。对从事田间作业和非营业运输的三轮汽车免征养路费;从事营业性运输全年仍按1000元征收养路费;半吨以上不满一吨的农四轮,仍按每辆每月15元运管费和25元货物附加费标准征收;一吨以上的比照货运汽车标准征收。
(6)摩托车(含侧三轮、二轮、轻便)的养路费,在3月31日前缴纳的,全年一次性分别按:侧三轮摩托车每辆260元;二轮摩托车每辆170元;轻便摩托车每辆140元的标准征收养路费;小三轮客车(两个客位)按每辆全年400元征收养路费;正三轮摩托车按每辆全年1000元征收养路费;革新三轮机动车全年一次性每辆1700元征收养路费。
凡在3月31日后缴纳养路费的车辆,除责令补缴规定费额外,每逾一日,处以应缴费额1%的滞纳金。(有关五小车养路费征收通告另行发文)
二、征收办法: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征收。各项交通规费征收(有明确分工的除外)应由车籍所在地交管所负责征收。对于领外地牌照的本地人的车辆,凭驾驶员身份证住址进行属地征收;对超过规定期限的、属查补范围的可以补当月以前的规费。
2、对于领外地牌照的本地人的车辆,按我市的征收标准征收各项规费。
3、新增车辆从领证之月起,按标准征收。不足半个月按半个月计征,超过半个月按全月征收。
4、征收标准及办法,如本文未涉及的有关征收标准由局负责解释。以后如遇有关政策调整,将按新规定执行。
三、有关要求和纪律:
1 .各交管所必须保证政令畅通,严格执行征收标准。不得擅自降低、优惠和提高征收标准,不得抢征应由其他所征收的规费。
2 .各交管所在规费征收过程中,严禁对任何车辆使用“红冲”的方法来变相降低征收标准。
3 .对辖区内汽车的规费征收,必须使用微机票。对小五类车辆的规费征收,尚可使用手工票,但有条件使用微机票的单位必须使用微机票进行征收。
4 .摩托车从1月1日起开始征收,谁查谁征。除摩托车以外的小五类车自4月16日起可开始互查,谁查谁补,标准不变。
5 .防洪保安资金仍按原来的标准和办法执行。
6 .在源头检查时,如发现有低于局征收标准的,可就地补足,同时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至运管处。
7 .由运管处负责制定交管所违反规费征收管理相应的处理规定。
8 .各交管所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严格执行标准。对在规费征收过程中,有滥用职权、敲诈勒索、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将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对逃缴、漏缴、伪造、转借有效票证、抗拒检查等不法行为者,除补征交通规费外,还要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通知,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主题词:规费征收 通知
溧阳市交通局办公室 2006年12月13日印发
共印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