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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制定并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意见》
索 引 号:
014143520/2008-00016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交发[2006]59号
发布机构:
交通运输局
产生日期:
2006-07-28
发布日期:
2008-03-24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交通局进一步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意见
关于制定并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意见》
溧交发[2006]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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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通知
局属各执法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常州市局“依法行政”和“规范执法推进会”会议精神,解决当前交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我市交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文明执法水平,加快推进交通法治化进程,加强行风、作风建设,依据省厅制定并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文明执法水平的意见》(苏交法[2006]15号)和常州市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提高文明执法水平的意见》(常交法[2006]11号),结合本地实际,局在出台《溧阳市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试行)》基础上,经研究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的实施意见》,现将该《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单位应根据该《实施意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细化措施,明确有关事项,建立相关制度,并大力推进,把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务求取得实效。局将于九月底前就贯彻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查,督查结果将作为本年度法制工作评议考核的重要依据。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意见》
二ΟΟ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
:
规范 执法 实施意见
抄 送
:
常州市交通局政策法规处,溧阳市政府法制办
溧阳市交通局办公室 2006年7月28日印发
共印12份
附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意见
为解决当前交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文明执法水平,加快推进交通法治化进程,促进交通系统行风、作风建设,根据省厅、常州市局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文明执法水平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规范执法工作落到实处
1.各执法单位要正视当前交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充分认识到抓好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文明执法水平工作事关交通行政管理职能的稳定、事关交通整体形象,是一个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一旦处理不当,可能危及到交通部门的根本。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工作,在这项工作中,各单位主要领导要负第一位责任,要成立整顿、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工作班子,建立强有力的工作机制,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局整顿和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领导班子及具体工作开展按照《关于加强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监督检查的通知》(溧交发[2006]33号文)执行。凡是在本系统内发生违法、违纪“三乱”等重大事件的,一律要严格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2.各执法单位要端正执法动机、杜绝执法趋利现象,严禁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经济指标,不得将罚款多少与奖金、补贴挂钩,切实防止因利益驱动造成重罚款轻监管的错误倾向。执法工作必须服务于对本辖区路(航)产权维护、水上交通安全、水陆运输行为的监管,重点加强对本市、本地经营车(船)的查处。
3.局将建立规范执法重点监管告诫制度,对执法投诉较多、执法不规范、法律文书质量较差、存在重罚轻监管现象、有违法违纪行为发生的执法单位重点进行监管,分别采取发放黄色书面整改通知、对负责人进行告诫谈话、追究负责人行政责任、暂停行政执法权等措施。
4.严格做好上路上航检查的统筹协调工作,坚决杜绝多部门多单位同时在同一路(航)段多头检查。辖区水上检查继续围绕 “船舶报港服务点”,以海事部门上航检查为主,运管、航道部门配合实施联合检查的做法,杜绝发生多头重复检查。公路部门坚持以片为单位,实行路段包干制,开展日常路政巡查和养路费稽征工作,在单位内部逐步试行路政、稽征联合执法,杜绝多头检查、重复检查。运管部门应统筹协调好稽查科与下属各运政稽查中队上路检查问题,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杜绝同一路段发生多头检查问题。各单位每月应排出上路执法计划报局法规科备案,一旦发现各执法单位上路计划有冲突的应无条件服从统一安排。
5.对没有明显违章的车(船)不得随意拦截检查,更不得双向同时拦截车(船),严禁任何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追车检查。
二、完善执法公示制度,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6.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执法公示制。交通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是交通部门实施行政执法“阳光工程”,接受社会监督的重大举措。当前尤其要把交通行政执法法律法规依据、便民措施、服务承诺、交通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制、交通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程序、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许可条件、执法结果等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内容作为执法公示的重要内容,增强交通行政执法的透明度、社会知悉度,实现交通行政执法的公正、公平、公开。公示的内容要做到准确、实用,执法结果公开要全面、客观,不得人为过滤关键信息,以充分接受社会群众监督。
7.全面做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工作。在准确梳理执法依据、严格界定执法职责、范围、内容、标准等基础上,做到执法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在分解执法职权的基础上,依法确定执法部门、岗位的具体执法责任,明确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评议考核制度,实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须赔偿的交通行政权力运行机制,进一步规范执法活动,提高执法水平。
三、建设“和谐交通”,要大力推行“人性化”执法
8.在规范交通执法行为的过程中,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大力推行人性化执法。要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投资环境为基本立足点,正确处理好执法原则性和灵活性、执法动机和执法效果、部门执法和社会形象三者之间的关系,努力建设“和谐交通”。
9.切实贯彻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法律原则,严格执行“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免罚制”。同时,各单位在现有32类交通轻微违法行为免罚的基础上,要结合我市实际和条线管理要求,进一步拓展轻微违法行为免罚的范围,细化明确轻微违法行为的界定标准。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一律不予行政处罚;对可罚可不罚的轻微违法行为一律免罚。
10.对违法行为较轻、危害后果不大的违法行为,要以教育为主,引导和促进当事人自觉遵守管理规定,原则上处罚不高于法定标准的下限;要适当降低对一般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和标准,从严控制罚款;要切实纠正以罚代管,只处罚不纠正违法行为的错误做法。
11.在执法过程中,要大力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解释工作,让当事人真正了解和知晓交通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理解和支持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减少矛盾冲突,促进全行业良好法治氛围的形成。
四、坚持依法征收,切实规范各类交通规费的征收行为
12.禁止任何执法单位和人员,擅自提高或降低交通规费征收标准,多收或少收交通规费;对交通规费征收中发现的开具“大头小尾”票据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
13.禁止采用任何手段抢征交通规费。对违规抢征、抢收或多收交通规费的,当车船籍所在地规费征管部门要求当事人履行缴费义务或当事人要求退还时,应当无条件退还给当事人。运管部门应严格规范“五小”车辆交通规费征收行为,对社会投诉反映较多的变型拖拉机和电动三轮车的征费行为,应重点加强监管,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对责任人员应按规定严肃处理。
14.对水上特种秩序维护费收费标准和范围、公路通行费的征收范围和方式、公路路产、航道财产的赔补偿费的收费范围和标准等易发生矛盾和投诉较多领域,相关单位应采取切实措施,加强规范管理。
六、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15.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充分体现过罚相当,坚决纠正轻违章重处罚、重违章轻处罚、不违章也处罚的裁量权乱用、滥用行为。各执法单位对实施的主要执法行为,要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分级执法裁量标准,并尽量缩小每个环节的自由裁量幅度。
16.各执法单位要规范行政案件减轻处罚程序,对照违法情节,认真核查当事人提出的减免处罚申请,按实际处罚金额与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的处罚金额级差,划定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执法单位负责人的减免处罚权限,明确内部复核、审批程序。
17.认真落实重大复杂案件的集体讨论制度和讨论记录备案审查制度,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重大复杂案件标准,严格执行,经集体讨论形成的结论,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和撤销。要严格执行处罚和强制措施审批程序,根据委托或法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不得层层下放。
18.要严格执行执法文书领用核销制度。为防止查处案件非正常撤消或隐瞒,各单位应严格执行执法文书领用核销制度。对于废弃或灭失的文书,相关人员必须附书面说明,否则不得领取新文书并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9.各执法单位应严格落实行政处罚(理)案件查处分离、罚缴分离制度。除适用简易程序查处的违法案件外,原则上进入一般程序的案件,现场执法人员只负责案件的检查、调查取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等,一律不得作出处罚(理)决定。违法行为通知书和处罚(理)决定书必须由违章处理中心的执法人员在对现场收集的证据进行核实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后才能作出。当事人交纳罚款必须向指定的金融机构或其他收款人员缴纳。
六、加大监管力度,形成强有力的监督约束机制
20.各执法单位要注重开展日常执法自检工作,要建立执法人员奖惩考核办法,形成以执法单位对所属执法人员和自身执法行为的自检,执法单位法制部门对具体职能科室和执法人员平行检查,执法条线部门开展的定期检查,交通主管部门开展的专项检查——“四检”体系。在实施执法监督过程中,要认真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完备监督检查台账,并建立上下联动和及时反馈信息的制度。
21.要进一步加大对执法监督检查的密度、频度、力度,通过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不断规范执法行为。今后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将主要采用暗访形式进行,同时强化外部监督,加大社会监督力度。探索实施回访管理相对人的制度,定期对被处罚、许可、征收规费的管理相对人进行电话或面对面回访,及时掌握管理相对人对执法工作的反馈情况。同时,要充分发挥行风监督员、新闻媒体等社会层面的监督。
22.要加大对执法现场、执法窗口等管理薄弱环节的现场监督。凡具备条件的执法单位、窗口和执法车船、执法现场,都要逐步安装现场监控设备,增强监控的客观性、公正性。要采取措施加大对行政许可审查、许可事后监管等隐性环节的监督。
23.要积极探索尝试岗位轮换、末位警示等管理机制,为执法监督提供机制保障。
24.要进一步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凡涉及到行政执法的投诉举报案件,都要迅速交办和调查处理,做到事事有交办、件件有落实,确保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办结率和群众满意率。
25.对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不讲情面,不护短,不包庇,本着“治病救人,惩前毖后”的方针,在系统内部严肃处理,从严要求,防患于未然。对执法中已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快速反应,举一反三,迅速消除在萌芽状态,绝不能使之演变为恶性事件。
七、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
26.各执法单位都要组织对现有执法人员的在编在岗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审核确认,凡不符合省厅要求的要一律清退,收缴注销执法证件。坚决按照国务院及省、市规定,逐步清退临时工、合同工执法人员。各执法单位要严格控制使用辅助执法人员、协管人员,辅助执法人员、协管人员一律不得从事调查取证、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行为。
27.严格执法人员准入制度。对确需领取交通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岗前培训。对因工作需要确需申领政府执法证的人员,必须经局政策法规科严格审核、把关后方可领取。
28.进一步抓好在岗执法人员培训工作,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确保在岗执法人员培训率100%,年度总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除业务培训外,还要注重加强职业道德、执法纪律方面培训。同时严格执行执法人员季度抽考制度,促进执法人员能自觉、主动学习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执法人员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对第一次考核不合格的,给予一次补考机会,逾期补考仍达不到要求的,各单位应采取具体措施,暂扣执法证件,直至调离执法岗位。
29.对被举报投诉较多、执法态度粗暴、群众和行政相对人反映强烈的执法人员,各单位应引起重视,要采取措施,暂扣执法证件,暂停执法并组织下岗培训学习;对违反国家治理“三乱”规定、造成重大恶性违法违规事件的执法人员,要吊销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并按相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
八、创新工作机制,促进规范执法、文明执法活动长效开展
30.规范执法、文明执法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一时的治理整顿活动不可能全部发现和解决交通行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所有问题,特别是在体制、机制还不健全和完善的情况下。各单位在工作中要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建立和创新工作机制和制度,以机制和制度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文明执法水平,不断将该项工作提升到新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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