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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收2008年度五小车辆养路费的通告
市运管处、各镇(区)交(运)管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江苏省公路条例》、《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江苏省财政厅、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养路费征稽工作规范管理行为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2008年度五小车辆养路费征收工作,特通告如下:
一、我市所有五小车辆{摩托车(侧三轮、二轮、轻便)、正三轮摩托车(三机)、小三轮客车、手扶拖拉机(含方向盘式小四轮拖拉机)及革新三轮机动车},请于2008年3月31日前到当地交通局运输管理所按年度一次性缴纳2008年度养路费;逾期缴纳者,除责令补缴规定费额外,还将加征滞纳金及罚款。
二、五小车辆养路费的征收标准(见附表)。凡在2008年3月31日后缴纳的,每逾交一日,我局将按应缴费额的0.5%标准加征滞纳金(摩托车滞纳金每月为25元,轻便摩托车滞纳金每月为21元)。
三、2008年起,养路费征稽人员在路检、路查过程中将使用常州市五小车辆养路费征收管理系统,摩托车养路费征收不再发放和使用养路费缴讫张贴标志(俗称“贴花”),各车主应随车携带已缴养路费缴讫票据,以备查验。
四、自2008年4月1日起,对查获未按时缴纳08年度及以前年度养路费的五小车辆,除责令补缴养路费外,将视情分别给予暂扣车辆,加收滞纳金、罚款等处罚;对有逃缴、偷漏养路费行为的车辆,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有抗缴、拒缴养路费的有关人员,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养路费稽征过程中,可能给各位市民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通告。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主题词:征收 五小车辆 养路费 通告
溧阳市交通局办公室 2007年12月4日印发
共印20份
附表:江苏省五小车辆养路费征收标准
项 目
计算单位
费额标准
备注
1
小三轮客车
(两客位)
每辆每月
40 元
可按年度十个月一次计征
2
正三轮摩托车
100 元
3
侧三轮摩托车
每辆每年
260 元
4
二轮摩托车
170 元
5
轻便摩托车
140 元
6
革新三轮机动车
7
手扶拖拉机
50 元
农业的按年度八个月一次计征,营运的按年度十个月一次计征
8
方向盘式拖拉机
每吨每月
160 元
收费依据: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交通厅(苏财综(2000)145、苏交公(2000)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