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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区)水利站,沙河、大溪、前宋、塘马水库管理处(所):
多年来,我市水利事业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投入大量的资金和劳力,初步建成了防洪、排涝、灌溉、降渍、抗旱的水利工程体系,大大改善了全市的水环境,防洪能力得到加强,提高了抗旱灌溉能力。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部分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同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含水库、湖泊)擅自修建各类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如兴建码头、厂房、管线、泵站,非法围堰养殖,抬水养鱼形成外河内塘,乱垦乱植等违章违法行为,导致河道、堤防损坏,改变河势,严重损坏水利工程体系,造成很多防汛隐患,影响了水工程的正常的运行。为切实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保护各类水工程,使其发挥正常的功能,确保汛期及时排涝,行洪通畅,保障全市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江苏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现对我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作如下规定:
河道管理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先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否则计划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涉及航道的,还需事先经交通部门审查同意。
一、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文件:
⑴申请书;
⑵占用项目的设计图纸;
⑶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⑷ 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
⑸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
⑹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对于重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更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
二、申报程序。
申请人在准备好上述文件后,必须按下列程序进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申报:
⑴首先由镇(区)水利站或工程管理单位根据防汛要求,实地勘察,进行可行性初步审核。
⑵初步审核同意后,由地方政府签署意见。
⑶根据镇(区)水利站或工程管理单位及地方政府的意见,由河道主管机关实地审查,同意后签发审查意见书,发放临时占用许可证并按有关规定缴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
三、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必须将批准文件和施工安排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核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施工安排应包括施工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的情况、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期防汛措施及施工起讫时间。汛期严禁施工。批准项目必须在汛期前完工。
四、建设项目施工,必须严格按照审查同意后的设计图纸施工,并由地方水利站及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施工放样、现场监督、参与验收。河道主管机关应对其是否符合同意书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应如实提供情况,如发现未按审查同意书设计图纸及质量或经审核的施工安排的要求进行施工的,或者出现涉及江河防洪与建设项目防汛安全方面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建设单位必须执行,否则将按有关法规严肃处理,直至吊销占用许可证。
五、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应经河道主管机关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后及时向河道主管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六、河道主管机关应定期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进行检查,凡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应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统一管理。
七、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建设项目占用情况年度检验,并提交《江苏省河道工程占用证》和年度检验自查报告书。经河道主管机关对建设单位的河道占用情况进行审查后,以确认其继续占用的资格。
八、在批准使用期限内,河道主管机关为了防汛、抢险、水利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撤销、变更、收回行政许可决定,建设单位应当服从。
九、对围堰养殖、抬水养鱼形成外河内塘、乱垦乱植造成水土流失的,各地政府、各部门应加强管理,实行责任到人,限期取缔和整改,切实消除防汛隐患,提高防洪保安能力。
十、违法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建设项目的,河道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予以行政处罚。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抄送:各镇(区)人民政府,溧阳市发展计划局、国土局、建设局、交通局、农林局。
溧政水[2003]14号溧阳市关于河道管理范围内严格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doc